日前,笔者从市社保处获悉,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市2015年度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工资基数调整为2420元/月,社会保险最高缴费工资基数调整为12090元/月。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2014年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含私营经济单位的全社会单位)48372元。
据了解,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7月1日最低缴费额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435.6元/月,医疗保险为217.8元/月。社保处在此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因缴费基数的提高,每月应缴费用也相应增加,各缴费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月底前要在银行代扣代缴账户上及时存入足够资金,尽量避免社会保险费因未及时扣缴产生的停保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