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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环保局“亮剑斩污”显成效

发布时间: 2015-07-02 09:19:59 来源: 义乌商报 作者: 通讯员 骆茜 商报记者 陈健贤

  被称之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我市环保部门先后开展“亮剑斩污”等10余次专项整治行动,截至昨日,已出动执法人员6360余人次,检查企业5127家,关停非法企业396家;立案查处205件,罚款818余万元,查封扣押21起,启动按日计罚1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0件,刑事拘留12人,因环境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3人。现在记者从中选取7个典型案例,告诫涉及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别再触碰“铁腕治污”的“高压线”了。

  非法偷排电镀废水

  案情:1月5日,有群众电话举报称,稠江街道某镭射版加工厂工业污水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排污水管道。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调查,确实发现该加工厂未经环保审批擅自从事镭射电镀加工,也未建设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车间内的下水管,又经化粪池排入污水管道,每天产生的清洗废水约40公斤。经监测,废水水样中总镍浓度超标1150倍。

  查处:市环保局马上查封案发现场,并对经营者吴某处以5万元罚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据此,吴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案成为我市实施新《环保法》以来首例因污染环境罪入刑的案件。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案情:3月30日,在市环保局组织的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廿三里街道某袜业有限公司的锅炉在添加燃料时有黑烟产生,持续时间约1分钟。该公司于2012年通过环保审批,但未通过验收。执法人员曾于2014年就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事项向该公司下达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其两个月内改正,但该公司至今尚未完成项目验收。

  查处:该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市环保局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八条及量罚办法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处以6万元罚款。

  噪声污染影响周边环境

  案情:高考前夕,市环保局开展多次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为考生营造安静环境。在5月12日的夜间巡查中,执法人员发现稠江街道某酒吧未经环保审批从事演艺经营。该酒吧营业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门、窗、墙隔声后仍直排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较为简单,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市环保局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处罚款2.7万元。

  私设暗管规避监管

  案情:5月26日,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对江东街道某亚克力饰品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加工厂未经环保审批,且建设项目无配套治污设施,生产时产生的工业废气直接无组织外排。而后,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厂打磨车间外墙有一个用水泥封闭的坑洞,打开水泥顶盖后露出一根排水暗管,废水都通过这根隐藏的塑料管排入厂区集污井,再通过村污水总管排向市政管网,每天废水排放量约0.5吨。经监测,该厂外排水化学需氧量为372mg/L,超过废水排放标准。

  查处:该加工厂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市环保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2.7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楼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

  擅自启封生产、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

  案情:5月12日,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苏溪镇某废桶加工厂污染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展开调查,发现该厂未经环保审批,也未建成配套环保设施,废桶内残留物未经处理就直接外排,影响周边环境。执法人员当即开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查封了生产现场。经鉴定,废桶及废桶内残留物部分为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物质。5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该厂,发现生产设备以及大门上的封条都被损毁,变更了查封状态。

  查处: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市环保局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罚款2.6万元。当事人因为擅自损毁封条及非法收购、处置危险废物,已被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目前正在全力抓捕当中。

  染色废水违法直排

  案情:接群众举报,市环保局于6月4日检查了后宅街道某染色加工厂。该加工厂无营业执照,未经环保审批,也无配套环保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染色工序产生的废水排入集水槽内,通过软管经PVC下水道排入一楼化粪池,再与厂内其他生活污水一起汇集流入村污水管网。经监测,该厂外排水水样色度64倍,化学需氧量为752mg/L,氨氮浓度为35mg/L,超过标准排放限值。

  查处:该厂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市环保局正在拟作出罚款和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营者张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重金属超标排放

  案情:6月5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过程中,发现福田街道某饰品有限公司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投产。该公司主要从事铜饰品和锌合金饰品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铁皮管在楼顶过水后排放,铜饰品清洗产生的废水通过PV管流入一楼窨井,再经厂内污水管从物华路窨井流入园区污水管道,每天清洗废水约为0.5吨。经监测,其一楼窨井口外排水总铜浓度为3.74mg/L,总锌浓度为6.71mg/L,分别达到排放标准的7.48倍、3.36倍,总铬浓度为0.042mg/L;进污水总管窨井口外排水总铜浓度为2.08mg/L,总锌浓度为5.87mg/L,分别达到排放标准的4.16倍、2.94倍,总铬浓度为0.166mg/L。

  查处: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该厂废水样品中含有“两高司法解释”中的有毒重金属铬、国务院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铜和锌。该案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现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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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沈颖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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