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小学生在水库中不幸溺亡,其中遇难两兄弟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使用方——云南个旧当地水务局和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48万余元。被告则认为,他们已在水库边设立禁止游泳标识牌,是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才致孩子溺亡。且事发水库为饮用水源地,溺水事件发生后,在水质处理上给自来水公司带来损失。于是提起反诉,索赔“尸体污染费”。(《春城晚报》8月17日)
每年暑假,总会出现某些曾经活蹦乱跳的孩子殒命于一个个无情的水塘、水库或河流的惨剧。每当此时,各种反思纷纷涌现,诸多事后补救措施也隆重登场,而像上述新闻那样,溺亡者亲人与水塘、水库或河流管理使用方对簿公堂,索赔死亡赔偿金,或反索“尸体污染费”,着实罕见。正因此,在法庭上,“尸体污染费”该不该赔成为庭审焦点。
在我看来,这起溺亡事故,首要之责在监护人,他们对孩子缺乏有效监管,也没有给孩子必要的安全教育。孩子对危险的判断识别能力差,哪里知道那些表面平静的水域,极有可能变得面目狰狞、残酷无情?
在这种情况下,家长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使用方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似有推卸自身监管失职之嫌。何况该水库是一处饮用水源地,按照饮用水源地的相关管理规定,禁止游泳等在内的一切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家长痛失爱子的心情当然应该充分理解,但是非曲直也不可罔顾。
但是,我并不赞同水库管理使用方向溺亡者索赔“尸体污染费”。对这起溺亡事故,水库管理使用方也应负次要责任。从报道看,那家自来水公司在水库边设立了“禁止游泳”的标识牌,但既然水库是饮用水源地,为何不像对待高速路那样,把水库用围栏围起来?安排专人巡逻了吗?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级别应高于一般水域,比如专人巡查保护、装上智能监控设备,这样群体性游泳就能被及时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