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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食品需“办证” 朋友圈卖美食门槛不低

发布时间: 2015-09-02 09:31:02 来源: 浙中新报 作者: 周律江

  日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通过互联网自产自销和第三方网购平台销售的食品做出规定,拟要求经营者须具备餐饮经营资质,而网购平台方需严格审核经营者信息,违者将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并负有连带责任。

  相比由企业供货的食品网店,消费者身边的朋友圈美食或将面临更多的售卖门槛。部分自制美食销售的微商表示,如果该《意见稿》按原要求定稿,朋友圈美食的低成本运营时代将一去不返。与此同时,还有一些私家美食业主可能会“关店”了事。

  关注焦点:网售食品需“办证”

  在《意见稿》中,关于网络食品经营需要“办证”的要求,是诸多微商关注的焦点问题。

  《意见稿》第七条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

  “上述要求对于以经销为主的食品网店来说没有太大问题,但对于自产自销食品的微商来说,是一个大问题。新规则如果出台,估计大部分做食品的微商都要头痛了。”在朋友圈经营自制糕点的微商马女士表示,以她自己为例,平时忙于正职,只是在晚上或双休日制作糕点,然后在朋友圈小范围销售。如果像她这样的小微商也得办理相关证件才能售卖糕点,总觉得有些不可思议。

  《意见稿》还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网络食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销货记录义务,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购买)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

  “在网购月饼原材料时,我是消费者的身份;在销售自制月饼时,我又转变为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身份。如果按上述要求操作,光整理相关信息就要花去不少时间,哪里还有时间做月饼。”私家月饼微商“蜜甜”认为,《意见稿》是否可以进一步考虑现实问题,细分出适用于不同食品经营者的要求,毕竟自产自销食品的微商和传统食品网店相比,其实际经营状况存在较大差异。

  网购平台:或承担连带责任

  在《意见稿》中,还对食品网购平台提供者所要承担的义务提出了要求,例如,网购平台应根据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制度;对申请进入网购平台的食品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

  另外,《意见稿》还明确了食品网购平台提供者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平台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入网食品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未依本办法履行审查义务的,依法与该入网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将促使网购平台严格审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同时淘汰那些“无证”经营者,以保证网购食品的安全。但从现实来说,这些规定对经营食品的微商很难把控。

  业内分析:规定要落地并不容易

  “自产自销食品的微商,很多都是单打独斗赚些外块的普通人。他们通常把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媒体作为销售平台。如果完全按照《意见稿》来操作,不仅第三方平台的运营方难以监管,相关部门也很难管理好这些微商。”义乌法律界人士徐先生认为,以微信为例,手机用户想注册一个账号很简单,用户可以今天卖食品,明天卖服装,后天卖工艺品,微商的不确定因素非常多,这该如何监管?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淘宝网等网购平台已对《意见稿》作出回应,开始强化食品网店的监管力度。但对食品微商群体,尚且没有更为明确、有效的监管办法。

  义乌市民黄先生介绍,通常在朋友圈购买私家美食,一般都是由认识的朋友推荐的,几个圈子绕下来,都能找到卖家,所以不太担心食品安全的追责问题。事实上,在不认识卖家,又没有朋友推荐的情况下,他不会轻易下单。

  在黄先生看来,食品网店的消费者来自天南海北,出了问题或许难以追溯。但私家美食微商的销售圈子相对较小,大多以同城销售为主。因此,他认为《意见稿》是否可以把食品微商作为特殊监管群体来看待,出台一些更易操作的监管措施。

  “相比正儿八经地办一个经营许可证,是否能够以备案的形式来代替?”私家蛋糕微商小吴表示,不少美食微商都属于业余兼职,其经营模式和传统食品制造商或餐饮企业肯定不太一样。如果在当地有关部门备个案,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同样能起到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但在手续上应该会便利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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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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