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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遇车祸成植物人 法律援助获赔116万

发布时间: 2015-10-29 14:14:46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贾依涵 通讯员 蔡京玲

  中国义乌网10月29日讯(记者 贾依涵 通讯员 蔡京玲)1956年出生的王玉(化名)是安徽人,十年前来到义乌打工赚钱补贴家用,一家人过着简单的日子。然而,2013年9月26日,一场交通事故打破了这个家庭的平静。

  当晚18时57分许,王玉在义乌戚继光路与高新路交叉口的斑马线上面走着。突然,一辆二轮摩托车疯狂地蹿出来,一下子将王玉撞到在地,王玉马上昏迷过去。疯狂的摩托车驾驶人从地上爬起来,置受伤的王玉于不顾,准备撒腿就跑,被义愤填膺的群众抓住。

  经查,摩托车驾驶人李三(化名)是1982年出生,陕西人,因其无证驾驶且在斑马线上不主动避让行人并逃逸,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驾驶人全责。

  王玉经过医院抢救治疗,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已成为植物人。经司法鉴定,王玉伤势构成一级伤残(植物人状态),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经过前前后后的奔波治疗,东拼西凑的王玉家里一共花费21万9千元左右的医疗费。本在大连读书的小儿子也因此辍学,一边赚钱,一边照顾植物人状态的妈妈。而肇事司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之后,没有拿出一分钱赔偿被害人。这让原本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

  经他人指点,走投无路的王玉一家人来到了义乌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经审查,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王玉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接到法律援助任务的朱律师与王玉的儿子当面沟通,理清案件所有证据,拟好诉讼策略,并迅速起诉至义乌市人民法院。

  近日,义乌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经审查,认为王玉的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为减轻王玉家庭负担,法援律师又向义乌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减免诉讼费,该申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经审理,法庭认为,公民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伤残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最后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三赔偿王玉损失1168174.43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现本案已生效,王玉家属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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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祝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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