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某的摩托车
事发地点正在施工
一辆福特全顺停在路口挡住去路
中国义乌网11月9日讯(记者 何欣)“我老公和孩子都掉进坑里了,快来救救我们!”11月2日下午4点03分,义乌市江东派出所接到一个求救电话。在东山头小区施工现场,一辆摩托车载着两个人同时掉入了两米多深的坑。民警陈昊等4人迅速赶到现场,江东派出所指令北苑消防中队出动抢险救援车进行施救。
情况复杂,涉及多方责任
为什么摩托车会掉进坑里?原来,11月2日下午3点左右,计某接小学一年级的女儿放学回家,路过东山头小区2栋楼下。当时正在进行道路施工,只有半边道路可以通行,而一辆福特全顺正好停在路口挡住去路。计某看见福特车内没有驾驶员,打算从福特全顺旁边绕过,结果坑旁边的石土松动,计某与女儿连人带摩托车滑入坑内。
救援队赶到现场以后,将计某与孩子救出送往义乌市中心医院。现场民警表示,由于涉及道路行驶及交通工具,作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处理。事发当天,施工现场并没有设置路障,也没有放置警示牌。记者向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询施工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但相关人员表示事发地属于旧村改造自建工程,具体施工单位并没有上报,也查询不到相关信息。
11月3日,东山头小区施工单位对路面坑道进行填埋,并在路口放置了禁行路标。
“到底该找谁追责?”
计某今年36岁,安徽人,在某快递公司当司机,报警人是计某的妻子庄某,经营一家超市。“现在家里的顶梁柱倒了,我要照顾两个女儿,还要开店。”庄某欲哭无泪,“大女儿被路人从坑里救上来后,头部磕破,去医院做了CT还没出结果。小女儿才一岁多,必须要带在身边。”庄某让弟弟将腰部受伤后卧床不起的计某送往江苏泰兴老家,由庄某的父母照顾。
这件事,对计某一家人来说是个不小的打击,医药费的负担、生活来源的中断使庄某感到害怕。那么,这件事到底该是谁的责任?
律师:施工管理者有责任,车主责任有争议
义乌市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金钢律师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这两条,路面的施工管理者是有责任的,必须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至于可能涉嫌违章停车的机动车的责任问题,几个律师有不同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的规定,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行为,且未在安全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如果这条道路是摩托车主必经之路,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违法占道的福特汽车对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11月9日,义乌市交警大队佛堂中队对这件事做出处理:摩托车主计某对此次事件负全责,东山头村对计某进行人道援助1000多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