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企业股改重组、挂牌上市全过程服务。强化与上级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实行企业股改挂牌上市行政审批代办制,对开展股改的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在合并、分立、股权转让、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相关部门要开辟快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环节,减免地方性规费。
涉及遗留项目,未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相关手续的;涉及补办不动产登记证的,在企业整改后,满足规划、质检和消防要求的,相关部门必须给予及时办理。对历史遗留或需多部门协调的问题,给予专题研究解决。
对证监会和中介机构要求出具的税务(含国税和地税)、环评、社保、消防、安监、行政无诉讼、劳动人事仲裁纠纷、住房公积金、城市规划、国土等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行政处罚证明,相关部门必须给予及时办理。
二、化解企业信贷风险。对正在股改、已完成股改、即将报会的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创新方式,专题研究帮助企业化解对外担保。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开展股权、商标权、专利权和仓单等质押融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机器设备融资租赁等,拓宽企业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
三、降低企业股改成本。企业因股改需要转让土地房产且仍用于生产经营和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不调整土地出让金。在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情况下,企业因股改需要转让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车船、股权等),涉及权益变化部分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贡献,和经有专业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调整增加利润而产生税收的地方贡献,给予100%奖励。企业在股改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按相关规定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贡献,给予100%奖励。企业在股改中为扩大资本规模引进战略投资者,如股改完成后未挂牌上市等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其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贡献,给予100%奖励。
开展股改的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实行5年财政扶持政策。以该企业完成股改之前3年实际缴纳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类税种,下同)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自企业完成股改后一年起,超过基数部分的地方贡献,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完成股改的企业,以该企业2013年、2014年、2015年实际缴纳税收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自2016年起实行上述5年财政扶持政策。
四、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对企业并购重组的四类情况实行政策扶持:企业并购重组市外优质企业,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并将市外优质企业主营业务转移到我市设立子公司的;企业并购重组市内企业,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市内企业被市外企业并购重组,企业新投资方占总股本50%以上的;企业通过借壳上市的。以上情况因并购重组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贡献给予100%奖励,并购重组完成后3年内,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年度税收增长高于全市增长幅度部分形成的地方贡献,给予80%奖励。对第一类情况并购额度在10亿元(含)以上,自子公司设立年度起6年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贡献,给予100%奖励。
允许并购重组企业间合并用水用电、排污许可证(涉及排污总量的A证除外)和亩产税收。涉及项目审批、环评(涉及排污总量的除外)、能评等相关批准文书,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
五、引导设立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基金。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资本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各类社会资本设立服务于义乌本地企业的股改挂牌上市基金,在企业股改中增资入股企业,政府产业基金有条件参股。
引导外地基金在义乌注册,自注册起5年内给予地方贡献部分的100%奖励,企业分红个人股东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前3年100%奖励、后3年80%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