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4月16日讯(记者 楼雅琪)2014年4月15日,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国安委主席习近平同志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重大战略思想,为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确立了重要遵循。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将每年4月15日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昨天是我国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那么到底什么是国家安全?我们需要做什么?我们应该了解什么知识?中国义乌网记者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国家安全知识小册。
1.《国家安全法》中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机关有哪些?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机关。
2.国家安全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主管反间谍工作和其他有关国家安全工作,开展隐蔽战线的斗争,保卫、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政治稳定,保障国家安全。
3.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反间谍工作中有哪些职权?
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行使以下职权:
(1)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2)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3)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
(5)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6)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7)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8)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9)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10)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4.什么是间谍行为?
根据《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典型案例】间谍组织指使境内行为人实施危害我国家安全的行为
郭某某,男,南开大学毕业,军事领域某方面技术专家。20世纪90年代初,郭某某在参加一个远房亲戚婚礼时,结识了某境外间谍人员,随后被该间谍以金钱收买。在明知对方为境外间谍组织工作的情况下,郭某某仍然向其提供了大量有关我军队武器装备方面的情报信息,其中包括多项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及材料,对国家安全与国防建设造成了特别巨大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2007年5月,郭某某被依法判处死刑。
【典型案例】行为人勾结其他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我国内记者吴某于1992年3月结识香港某报记者梁某,交往中,吴曾指点梁在内地进行采访的技巧,引起该香港报社老板的重视,并被聘为该报长期撰稿人,月薪1500港币,稿酬另计,只有一点要求:写写北京的政治。1992年10月,举世瞩目的中共十四大召开,梁赴京采访,一下飞机便迫不及待地约见吴,交给他1.2万港币,并告诉他,老板想搞到十四大报告。常接触文件的吴知道,提供十四大文件的后果不同于一般文章,便本能地拒绝了。然而,他经不住梁的再三利诱,终于丢掉了国格、人格,将当时还是“绝密”件的十四大报告复印件给了梁。于是,该香港报社在十四大前夕全文刊登了十四大报告,给我国造成了严重的负面政治影响。吴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2)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3)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4)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5)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6)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7)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典型案例】国家安全小组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线索
1999年5月,某国家安全小组联络员在互联网上发现一篇介绍某国防重点工程研制进度、近期研制规划和总装、试验情况,以及中央、军委领导亲临研制现场有关情况的文章,立即将该文下载并报告所在市国家安全局。经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发现,该行为是某军工研究所工作人员郭某所为。最终,郭某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抓获,并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