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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义乌一家物流企业因未落实有关规定被罚

发布时间: 2016-06-01 09:53:47 来源: 浙中新报 作者: 记者 朱翔 通讯员 沈一凡

  近日,义乌江东货运场一家托运处因未落实实名收寄、开包验视,被处以10万元巨额罚款。据了解,该罚单是义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违法企业开出的最高额度罚单。

  5月22日,义乌市反恐办、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义乌江东货运场一家托运处未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也没有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和开封验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遂下达通报,要求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20条、第85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托运站处以行政罚款10万元的处罚,同时相关责任人吴某被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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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20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第85条第一项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10万~5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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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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