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0日,冯某以每天400元的租金,从义乌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得奥迪A6轿车一辆。
7月24日,冯某、邓某一起商议将该车作抵押借款,好骗一笔钱花。于是,邓某找到他人,制作了名为“徐某某”的假身份证、假机动车行驶证及假机动车登记证书。
7月27日,冯某、邓某一起驾驶租来的这辆轿车,开到兰溪市区一家典当行。他们首先利用假证件,骗取典当行老板的信任,并谎称他们的公司资金周转不过来,但急着支付工人工资,所以将该车作抵押,最终借得13万元。
近日,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邓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