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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在朋友圈卖个千层蛋糕,是否也需要办证?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正式征求社会意见

发布时间: 2015-08-31 09:54:21 来源: 金华新闻网 作者: 董宏程

  有人拍手叫好

  有人打算退出

  对于国家食药监总局日前发布的管理办法,家住义乌的盛女士拍手叫好。她告诉记者,她在朋友圈内第一次购买自制食品的经历并没有想象中的美好。

  盛女士上次通过朋友圈购买了肉松。但收到货时有些不开心。“肉松分量不足,而且还有些苦,可能是烧焦了。”由于是马上付款,而且是朋友的朋友,盛女士只能默默接受。“但以后我都不会在朋友圈里买吃的东西了。”她说,如果平时在网上购物,只要不满意还可以退货退款,但在朋友圈内买东西,涉及人情关系很复杂。

  记者了解到,对于这种情况,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销售食品的性质,在交易时与消费者确认并达成是否无理由退货的协议,未提醒消费者确认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

  “如果真的这样实施了,我肯定就不干了。”胡女士说,在朋友圈内卖食品就是图个简单方便,但是现在要办理各种证件,她肯定无能为力。和胡女士想法一样,选择退出的从业人员不少,他们告诉记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本来不容易,而经营场所也是个大问题。记者了解到,对于微信中那些私人加工、制作、销售的小店,并不具备食品经营资质,按照规定,将会被取缔。

  现在,在网上什么都可以买到了。而眼下,朋友圈卖得最火热的也许是自制的食品。从高大上的自炖燕窝,到可口甜蜜的小蛋糕,再到农家自制的牛肉干;五花八门的食物在朋友圈内随处可见。不少人对于这种方便的购物行为双手赞成,但是也有人担心这种自制食物的安全问题。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要求,今后想在网上卖食品,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且应在网站首页公示,否则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现状:网售自制食品火热,多数并无经营许可证

  “买过啊,怎么会没有买过?大多数人应该都尝试过吧。”昨天上午,记者在金华街头进行了随机采访,不少市民都表示,曾经在社交媒体上购买过自制的食品。这些食品种类繁多,不少人购买过朋友自制的千层蛋糕,也有人买过朋友自制的肉松、酱肉、牛轧糖等,甚至连市面上热卖的小龙虾,都有人自制进行售卖。记者也曾在朋友圈内购买自制的蜂蜜和饼干。

  记者注意到,几乎所有网售自制食品,都有一个共同的宣传标签:“纯手工,无添加。”除了只在朋友圈向圈内朋友售卖,自制食品也逐渐形成一个强大的市场,在各种途径售卖。记者在淘宝网、微信微店、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搜索自制食品发现,大部分商家除了标注销售地和产品简介外,都没有提供产品的标准号、配料等相关信息,也没有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这个不需要成本,有人买我再做,肯定是不会亏本的。”金华市民胡女士就在朋友圈内贩卖自己制作的姜茶,她告诉记者,通过朋友的相互宣传,她每个月生意也还不错,有一定的固定收入。“我们的用料都是很讲究的,肯定要比超市买得合算。”胡女士认为,自己的产品很好,而且价格也比较实惠。“主要是省去了中间环节。”胡女士说她也是自学成才,关于产品的卫生,她也很注意。

  今年8月初,《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曾对2004人进行一项调查显示,70.2%的受访者在朋友圈购买过自制食品,类别包含蛋糕甜点(44.7%)、水果生鲜(26.5%)、私房菜(22.0%)、咖啡饮料(18.8%)和其他(4.2%)等。由此可见,在朋友圈销售自制美食存在着巨大的潜在消费市场。

  解读:朋友圈卖“私房菜”将要持证上岗

  针对网络售卖自制食品的火热情况,国家食药监总局日前发布《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各界可于9月18日前反馈意见、建议。记者对意见稿进行了解读。

  《意见稿》首先对网络食品经营作出了明确定义,凡是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都属于网络食品经营,也就是说网络经营的土特产、朋友圈中的食品销售都在监管范围。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取得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对于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意见稿》规定网站须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同时,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针对主体信息公示,《意见稿》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未经消费者同意,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意见稿》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由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许可、备案所在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管辖。也就是说,今后,在朋友圈贩卖自制食品,将受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

  那么违规将如何处理?《意见稿》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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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玲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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