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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写明借款80万元 为何最终只要归还一半

发布时间: 2015-09-08 09:36:50 来源: 金华日报 作者: 通讯员 胡建英

  义乌市民毛某持龚某向他借款80万元的借条,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龚某归还80万元借款及利息,获得当地法院的支持。但这个判决被检察机关抗诉,最后,借款人龚某只要归还40万元借款及利息。

  原来,2013年6月5日,市民龚某向毛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张,李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

  虽然借款金额是40万元,但是借条上却是这样写的:“兹有龚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今向毛某借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从2013年6月5日至2013年7月4日共30天”、“担保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龚某出具的收条上也写明:“今收到毛某借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其中汇款叁拾肆万元整,现金肆拾陆万元整。”

  借款到期后,毛某多次催讨,但龚某一直未归还借款。2013年7月15日,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龚某归还其借款80万元及利息,李某为此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11月14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龚某归还毛某借款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李某对上述借款本息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判决后,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这是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讯问,毛某供述其实际借给龚某的只有40万元,借条是翻倍写的,这么写的目的是怕龚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还钱。随后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毛某实际借给龚某的借款只有40万元,该案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所依据的证据虚假,是一起恶意虚假诉讼案件。2014年6月18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依法再审。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该案由原审法院再审。2014年9月30日,原审法院撤销了原一审判决,认定龚某只需返还毛某40万元及相关利息,支持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依法作出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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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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