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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应积极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15-09-14 08:59:53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中国义乌网9月14日讯(义乌商报)赵碧钱是稠州西路丁豪公寓的安保人员,他已经在这个岗位上工作了两年半。上班时间,他都要监控查看大楼通道的情况。赵碧钱说,这栋大楼四个楼层里租住了240多人,主要以附近的流动人口为主,有人已经在这里住了六七年了。“通过监控可以清楚地看到每一个楼层的通道情况,还可以看到每个房间门口。我们有两个人24小时值班,只要一有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就会发现。”赵碧钱说。

  记者在丁豪公寓一楼电梯口和办公场所看到,按照“六有”标准配置,管理员、值班室、监控系统、流动人口远程申报系统工程、消防设施和管理制度等一应俱全。

  “如果有人来租住,或者有人退房,我们这里也有专门的管理员在远程监申报系统上实时进行申报。”丁豪公寓负责人任祖亮介绍说,“我们还会向新来的流动人口介绍义乌的积分入户等政策,提醒他们及时申报信息、办理临时居住证等,租房的人就用不着跑来跑去了。”

  据悉,根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房屋出租人在出租房屋的同时,还要积极履行法定的各种义务,若违反法律规定,将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应确保出租屋安全合法:确保出租的房屋建筑合法,并且具备基本居住功能,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避免和减少安全隐患;不要将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以确保人身安全。

  房屋出租人的法定义务有:

  审查义务:不要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要及时登记。

  申报义务:在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各镇街警务室(流管站)或派出所;终止租赁关系的,在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各镇街派出所或警务室(流管站)。承租人为境外人员或特殊人员的,要在24小时内将信息报送到派出所。

  监督义务:认真核对承租人提供的信息,发现承租人涉及、从事不法活动要立即举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出租人在消防安全上有哪些义务?

  (一)户(房)主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负责;并应与承租方以合约形式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不得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用于出租;(二)应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应按约定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未约定的由出租方承担;(三)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四)发现火灾隐患或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消除或制止;(五)对居住出租房进行维修管理,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房屋出租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有:

  1.集中设置床位出租的出租房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2.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等工作,落实“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根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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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玲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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