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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一男子因感情纠纷起杀念 持刀砍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 2015-09-14 17:15:44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楼雅琪 张代磊

  中国义乌网9月14日讯(记者 楼雅琪 通讯员 张代磊) 因感情纠纷产生矛盾后遂生报复念头,吴某购买菜刀、汽油欲同归于尽,在将情人及其朋友砍伤后,吴某驾车逃离。日前,经义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吴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63年出生的吴某系义乌人,曾因犯诈骗罪于1998年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6年7月9日刑满释放。释放后,吴某回到义乌,并和丁某成为男女朋友。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随着了解的加深,丁某对吴某的一些恶习渐渐感觉无法忍受,遂提出分手。而吴某却坚持不愿分手,两人矛盾分歧日益增大,吴某也因此对丁某产生报复念头。

  今年1月27日凌晨1点钟左右,吴某来到义乌市黎明村某超市购买了两把菜刀,然后又前往下骆宅中石化加油站购买了15升散装汽油,准备与丁某同归于尽。同日上午8点钟左右,吴某驾驶汽车来到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与丹晨一路交叉口处,守候丁某出现准备伺机报复。过了一会儿,吴某看见丁某和其女同伴陈某从远处走来。吴某便发动汽车向两人冲过去,到达两人身边后停住以达到吓唬丁某的目的,使其不与自己分手。

  让吴某没想到的是,丁某并不吃他的这一套,不但没被吓住还出言讽刺,这让吴某恼羞成怒。愤怒之下,吴某拿起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就向丁某砍去。陈某见吴某持刀攻击丁某,便上前阻拦,也被吴某砍伤。吴某接着用刀砍击丁某头部数刀,见丁某倒地不起后,驾车逃离案发现场。

  后经鉴定,丁某外伤致头部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右肩背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陈某外伤致头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1月28日,吴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义乌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吴某因感情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提起公诉,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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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何冬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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