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很多读者对社区矫正工作比较陌生。什么是所谓的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的发展历程如何?如何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带着这些问题,本报将向读者简要介绍一下社区矫正制度。
什么是社区矫正?
所谓的社区矫正,是将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或者经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被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可以分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等四类。
管制、缓刑是直接由法院裁判后就开始接受社区矫正,假释是罪犯在服完部分刑期后(一般是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才能从监狱释放接受社区矫正,而暂予监外执行是那些因为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哺乳等特殊原因不适宜在监狱服刑而在社会上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这是社区矫正四类人员的不同点。
简单地说,社区服刑人员就是在社区里服刑的罪犯,他们和监狱服刑人员一样都是犯了罪的人,不同点在于后者是在封闭的环境里服刑,完全丧失了人身自由。而前者是在开放的环境里服刑,具有相当多的自由。
从大方向上看,实施社区矫正是大势所趋。不仅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社区矫正制度,而且社区矫正越来越成为这些国家最主要的刑罚执行方式。
据报道,在2000年,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的社区服刑人员(缓刑和假释)在全部被判刑者中占有的比例都很高,加拿大为80%,澳大利亚为80%,新加坡为76%,法国为72%,美国为70%,英国为55%,日本为46%;韩国为46%,俄罗斯为45%。
为什么要建立社区矫正制度?
许多人都有这样一种观念,“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犯了罪就应该受惩罚,就应该去坐牢或者接受更加严厉的惩处。犯了罪可以不坐牢,那刑法不是没有什么威慑力了吗?
从刑法文化的发展脉络上看,传统的刑罚观念历来有重刑主义的倾向,微罪重罚,轻罪重处。十分突出刑法的威慑效果,“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就代表了一种比较原始的、带有同态复仇性质的公平正义观念。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到了十九世纪中叶,人们越来越发现重刑主义在社会治理上的弊端,特别是重刑主义与人道主义两种价值取向之间的冲突,从而推动了公平正义观念的改变。
当时很多的文学作品对此都有很深刻的描述,法国作家维克多·雨果的经典名著《悲惨世界》就是其中最著名的代表。小说的主人公冉·阿让为了抚养7个嗷嗷待哺的小外甥而偷窃面包,被判苦役19年,从而开始了苦难的一生。在这部作品里,作者至少探讨了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犯罪的社会根源,二是刑罚畸重导致罪犯反社会的倾向,三是罪犯服刑完毕后重新回归社会的困难。这不仅仅是个人的悲剧,更是整个世界的悲剧。
另外,在刑罚执行的实践中,很多学者也提出了监禁刑的一些弊端,例如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的问题,罪犯们天天关押在一起,难免会发生相互传授犯罪技术和犯罪思想,从而形成交叉感染。又例如关押的成本,关押罪犯就要建造监狱,配备看守人员。孟建柱书记就曾说过,监禁刑的成本是社区矫正的十倍以上;再例如社会关系的破坏,每个罪犯都有家庭,罪犯入监服刑后,父母的赡养、夫妻的扶助、小孩的抚养管教可能都会成为问题,从而造成了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所以,虽然有些人犯了罪,但只要对社会不具有危险性,就可以让他们在社会这个开放的环境中服刑,从而形成一个对罪犯本人、罪犯家庭以及整个社会多赢的格局。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保持在0.2%左右,而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是13%左右。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实行社区矫正的社会效果和建立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
如何评估罪犯的社会危险性?
罪犯能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关键取决于他的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高的必须在监狱里服刑,社会危险性低的就可以在社区接受社区矫正。
在实践中,社会危险性的评估主要是通过审前社会调查来完成的。法院作出管制或缓刑判决、假释裁定之前,会委托司法局对被告人或罪犯的犯罪情节、人格特质、社会背景、监管条件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社会危险性和再犯新罪可能性进行综合的评估,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
例如甲把乙打成轻伤涉嫌犯罪,在判决作出之前,市司法局会对罪犯本人、家庭成员、隔壁邻居、单位、学校、所在村(社区)进行走访了解,这个人平时表现如何?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家庭、邻里关系是否和睦?有没有既往的违法犯罪记录?性格上是否有缺陷?有无重大矛盾纠纷?是否已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赔偿是否到位?相关人员和单位是否愿意承担监管责任等等。
司法局通过全方面的了解,多层次的分析,综合其一切情况来得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结论,然后提交给法院、监狱等部门供其参考。
审前社会调查非常重要,是社区矫正的入门关口。只有把这个关口把牢了,才不至于让重新犯罪风险高的罪犯流入到社会,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社区服刑人员要遵守哪些监管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作为在社区里服刑的罪犯,毕竟和普通人不一样,他们除了要遵守法律法规之外,还要遵守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主要可以分为几个方面。
一是自由受到限制。在我市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非经矫正机构(司法局或司法所)同意,不得离开义乌范围,比如去金华、浦江、东阳等地方都是禁止的。定位手机不得关机、停机,不得人机分离,也不得设置呼叫转移。对法院宣判有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就不能从事特定的职业或者进入特定场所(区域),比如网吧、酒吧、高消费场所等等。
二是有报告情况的义务。社区服刑人员要定期向司法所电话报告、当面报告遵守法律、遵守监管规定的情况。工作变动了、住所变动了、家里发生重大事项了都要向司法所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还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身体情况。
三是要落实各项矫正措施,在社区矫正期间,要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再犯罪风险测评、心理辅导,组织他们进行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社区矫正措施主要有哪些内容?
一个人犯罪后,肯定要部分或全部经历讯问、刑拘、逮捕、审判、服刑等多个刑事诉讼阶段,在心理上会造成一定的阴影;在社区矫正期间,也可能会面临内心悔恨、自暴自弃、社会歧视、家庭不和等困境,从而产生一些心理上的问题,需要为他们去疏导,去帮助他们树立健全的世界观,增强重新回归社会的勇气和信心。
在工作实践中,通过一套专门测试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风险的软件系统,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初期、中期、终期三次对每一名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进行评估。根据测评结果,再犯罪风险高的,就对其进行重控管理。
在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当中,已有七人考取了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资格。另外市司法局还从医院、学校聘请了多名心理咨询方面的专家,定期或不定期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辅导。
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是社区矫正措施中最常态化的两项内容。我们知道,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因为对法律规定的无知,有的是因为欠缺社会责任感,有的则是因为耽于玩乐、好逸恶劳。为了充实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知识、提升社会道德意识、矫正行为恶习,每月司法所都要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所谓的社区服务,就是要让他们在社区里从事公益劳动,在公园、公墓等场所扫地,在马路、水源地保护区进行文明劝导,在敬老院照顾孤寡老人等等,劳动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活动有什么意义?
一个人犯了罪、甚至是犯了错误,如果需要得到他人的原谅、谅解,需要社会重新接纳,就必须把悔改的意图表现出来,而社区服务(公益劳动)是社区服刑人员改恶从善意愿最好的表达方式,看得见、摸得着,在社会上也非常受欢迎。
像赤岸司法所,他们会组织社区服刑人员两人一组轮流到柏峰水库进行文明劝导,看到在水库周边烧烤、游泳的市民就向他们宣传环保知识,让他们认识到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性,水库的整体环境因此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有的社区服刑人员说,以前总是为自己着想,根本没有公益的意识、社会责任的意识。自己的欲望满足了就很开心,欲望得不到满足就很焦躁。现在通过社区服务,通过帮助他人,才感觉到更高层次的、真正意义的幸福。他们表示,即使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了以后,还是会继续参加公益事业,帮助别人,快乐自己。
如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要由司法局和司法所组织力量对其进行监管。监管手段有很多,主要包括人防和技防两个方面。
在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司法所会按照“5+1”的模式为他们建立矫正小组。“1”是指社区服刑人员,“5”则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片区民警、村(社区)干部、志愿者和监护人,由这些人员共同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包夹式”的监管。去年我市全面推开“网格综合管理、全员全科服务”后,社区矫正也被纳入了网格化管理的范畴,社区服刑人员的上门走访、脱管人员的查找、有关情况的摸排等都由网格负责,信息统一上报到司法所。
监护人,也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家人,在帮助、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所起的作用非常大。有的监护人很配合,社区服刑人员什么时候要参加活动、要遵守哪些监管规定都了解得一清二楚,时时刻刻提醒社区服刑人员。监护人还主动到司法所了解情况,就怕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或者又去参与违法犯罪行为了。苏溪某名社区服刑人员的母亲,甚至每次活动都陪同参加,陪伴女儿顺利走完社区矫正整个过程,她的这种不离不弃的精神,让我们工作人员看了都深受感动,真是可怜天下父母心。而有些监护人则不太负责,有的是不管不问,有的甚至配合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最终出了事情,社区服刑人员被裁定收监执行。
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市司法局把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当面报告、电话报告、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的时间都固定起来,并且平均分布,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上每周都会参加司法所的活动,切实防止他们脱管漏管。
从技术方面,市司法局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都实施了手机定位措施,实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轨迹。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参加活动,都要在指纹签到机上进行签到,签到数据在平台上进行分流。为了进一步提升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去年市司法局还建成了社区矫正指挥中心,通过手机定位系统和远程视屏监控系统对社区服刑人员和社区矫正活动开展实时监督。
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有哪些处罚措施?
社区矫正实质上就是一种考验,如果社区服刑人员抗拒考验,不服从监管,就说明这种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还没有一个充分认识,可以对他进行警告或者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屡教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则说明他还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可以向决定机关提请收监执行。处罚是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的有效保障。
按照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的,警告是最轻的处罚。如果缓刑、假释人员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或者脱离监管以及未按时报到超过一个月的、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因从事违法活动被治安管理处罚等情节严重的,都可以提请收监执行。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对他们的要求则更严,处罚的力度会更大。
从2013年开始,市司法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办案质量,先后出台了《社区矫正执法手册》、《社区矫正处罚案件证据指导标准》、《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审批制度》等一系列内部执法标准和指南。今年到目前为止,全市共有200多名社区服刑人员被警告处罚,有10多人被决定机关裁定收监执行。
有一些社区服刑人员在判决之前很担心会不会坐牢,但一旦判了缓刑就以为没事了,不把社区矫正的规定当一回事。其实这种错误观念是非常可怕的,很多人就是因为这种错误观念害得自己去坐牢。今年我市收监执行的好几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期都很短,没几天就要解除矫正了,但还是因为其违反监管规定被收监执行。收监执行的时候还说希望能再给他一次机会,但为时已晚。他自己很悲痛,工作人员也为他觉得可惜,但国家的规定肯定要执行,符合收监条件的一律要收。
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对待社区服刑人员?
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社区服刑人员一般都不愿意暴露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因为怕被社会歧视。
对社区服刑人员来说,既然自己犯了罪,名誉受到影响是正常的,要学会正确面对,要学会在逆境中成长,因为改恶从善之路注定是不平坦的。要知耻而后勇,通过多做有意义的事情,把失去的名誉赢回来,重新得到别人的信任和肯定。
对社会公众来说,也要正确对待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危险性可能比普通的群体还要低,因为他们在社区矫正期间要受到全方位的监管,还要定期接受法制教育。社会是一个连带体,我们无法做到独善其身。如果我们歧视社区服刑人员,就是在他们改恶从善的道路上设置障碍,就会增加他们重新实施犯罪的风险。所以我们还是要给他们机会,这是为了他们好,也是为了我们自己好。
歧视的现象有,但社会上关心帮助社区服刑人员的人也很多。像精神病院的医生、学校的老师经常会给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劳动部门会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电子商务的技能培训;民政部门会给部分经济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落实低保政策等等。廿三里美之源和北苑利邦两家公司为了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在今年年中分别建立了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安置帮教基地,定期集中组织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到这两家企业参加劳动,同时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对于无业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企业还可为他们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就业岗位等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