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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科技创新五大工程全面提高转型发展质效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5-10-30 11:06:41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提高转型发展的质量与效益。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成功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积极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争取国家科技改革综合试验区落户,科创新区成为省级科技创新集聚平台。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创业资本完备的创新链,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成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金融创新的高地,初步建成创新活力之都。

  创新投入明显增加。财政科技经费增长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财政科技经费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比重达4.5%以上;企业科研活动经费投入达50亿元以上,占工业增加值比重达5%以上;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占全市GDP比重达2.5%以上;创业投资基金规模达到50亿元以上。

  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全市从事研发人员数达到4000人年;发明专利授权400件以上,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60项、行业标准120项以上;新增科技研发机构200家以上,浙江省企业研究院10家以上;新增科技服务机构20家以上。

  创新平台大量涌现。科创新区初具规模,基本形成六大创新服务功能,科研院所、特色小镇、众创空间等一批创新平台高效运转,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效应初步显现。全市集聚大学2-3所,科技孵化器、产业园5个以上,科研平台20家以上,众创空间30家以上。

  创新人才高度集聚。建设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打造人才“百千万工程”,即引进“千人计划”专家100人以上,培育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人才1000人以上,集聚创业创新成效显著、具有发展潜能的优秀年轻骨干人才10000人,人才资源总量达到30万人以上。

  创新绩效明显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凸显,对产业支撑作用突出,技术市场交易额1亿元以上;新培育科技型企业200家以上;规上工业企业新产品产值突破500亿元;规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突破300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突破200亿元;限额以上高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突破20亿元;新增省著名商标35个以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率达到15%以上。

  二、主要内容

  (一)创新平台培育工程

  1.高标准建设科创新区。

  (1)强化用地保障,优先安排新区用地规划空间指标,5年内保障安排1000亩/年的用地指标;

  (2)设立新区建设专项资金,加大财政保障新区建设力度,加大市场化开发建设力度,探索PPP等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快高校、产业园区以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3)组建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的新区国资平台公司,支持通过发债、融资、对外合作等途径,筹措和保障新区建设发展所需资金;

  (4)建立项目招引和资金使用自主决策机制,对新区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公开招选。

  2.高效率打造众创空间。

  (1)为创客群体提供互联网平台、开放实验室、加工车间、创意交流空间等服务,且免费工位数在50个以上实质运营的创客孵化类众创空间,给予3年内每年3000元/工位的补助;

  (2)对集聚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融资等服务的投资促进类众创空间,给予300元/平方米、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3)对为创业者免费提供有针对性创业教育和培训辅导,提高其综合能力的培训辅导类众创空间,按培训成功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助;

  (4)定期组织众创空间评比,对排名前20%的,可给予最高20万元/家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评比奖励的,给予1:1配套;

  (5)举办好“创客我最型”、“新思路新起点”创业大赛等活动;

  (6)鼓励组织市级、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创客大赛、论坛、沙龙等活动,按参赛人数、规模等,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100万元的补助。

  3.高品质发展“孵化+”。

  (1)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产业布局的前提下,允许按照坚持房屋产权关系不变、房屋建筑结构不变、土地性质不变,允许改变房屋经营者、房屋功能、房屋内部形态的“三变三不变”原则,打造特色鲜明、要素集聚、形式多样的科技孵化器;

  (2)按在孵企业实际使用面积3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连续3年对孵化器给予补助,单个孵化器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对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科技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4)对投资科技孵化器的,按投资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标准,给予连续3年按贷款同期一年期基准利率奖息或贴息;

  (5)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30万元奖励;

  (6)对在孵企业给予信贷担保、保证保险费用80%的补助,享受补助的费率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7)鼓励企业设立创业孵化投资基金,按照对在孵企业年度实际投资额,给予贷款同期一年期基准利率奖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实施新兴产业培育工程

  1.加快发展创新设计产业。

  (1)投资建设各类创新设计产业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按实际使用面积连续3年给予30元/平方米·年的补助;

  (2)知名设计师、工艺美术大师及非遗传承人在义创办设计服务企业或个人工作室的,可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3)境外知名创新设计企业和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享受3年的免费办公场地,给予境外设计师提供连续3年的免费公寓或800元/月的租房补贴;

  (4)对在我市举办的知名设计展览、大赛和论坛等活动,按实际支出的5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引入iF、RedDot以及红星奖等国内外顶尖赛事的,给予引入机构或个人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荣获iF、RedDot、红星奖、戛纳国际广告奖等国内外知名赛事奖项的给予最高50万元/项的奖励;

  (5)按创新设计企业不超过50万元、创新设计平台或产业园区运营商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贷款同期一年期基准利率奖息或贴息;

  (6)鼓励专业运营商、培训机构组织一定规模的创新设计培训班,按培训成功给予1000元/人的奖励;鼓励在义优秀创新设计人才参加政府组织的高端培训班,给予每人最高80%的培训费补助;

  (7)定期组织创新设计示范基地评选,对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设计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在2016年12月底前实施更高标准的技改扶持政策。

  (1)对工业企业生产设备投资额分别在300万元(含)以上和2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机器换人”项目,分别按其设备投资额的15%和18%、18%和2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设备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单个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20%- 50%比例由市产业基金跟进投资,具体比例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2)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制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替代进口自用设备(装备)以及为我市主导行业提供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支持的先进自用设备,经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依据评估价格,享受20%的财政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对获得省、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的按1:1.2的比例给予奖励。

  3.加快发展“互联网+”。

  (1)对新引进的商业模式创新、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高效物流、金融、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的“互联网+”第三方服务平台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贷款同期一年期基准利率奖息或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对企业在“工厂物联网”方面的直接投入,按软件集成系统的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每年开展市级“互联网+”应用示范企业评选。对获省级、国家表彰的“互联网+”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奖励;

  (4)建立政府信息资源、公共信息资源和小商品信息资源免费共享机制和交换平台,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大政府信息化项目外包力度,购买服务时优先选择本地企业。

  4.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

  (1)全面放开政府购买高技术服务范畴,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我市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机构购买服务;

  (2)支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机构面向我市重点产业,以竞争性分配方式,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20万元;

  (3)对经认定的高技术服务业科技企业,按实际使用面积3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连续3年的补助;

  (4)对在我市注册并被认定为省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省级优秀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省级的给予1:1配套奖励,国家级的给予1:2配套奖励。

  (三)科技企业培育工程

  1.积极培育各类科技企业。

  (1)国内外知名行业龙头科技企业落户义乌,对其产品、技术、服务创新等予以奖励,最高给予5000万元的奖励;

  (2)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给予不低于B级的综合评价,优先安排工业用地;

  (3)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企业或农业科技型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发展各类科技研发机构。

  (1)支持国内外500强企业、行业领军企业来义设立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研发中心等各类科研机构,给予连续3年最高300万元/年的运行费补助;在科研机构内孵化项目的,优先给予科技创新基金投资;

  (2)企业通过兼并或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按并购研发机构总额,给予一次性贷款同期一年期基准利率的奖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获得上级补助的,同时按上级补助的1:1配套奖励;

  (3)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按投入技术、研发设备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400万元和400万元、800万元;

  (4)首次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按投入技术、研发设备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首次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同时按企业获得上级财政补助的1:2给予配套奖励;

  (5)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行业研发中心的,按投入技术、研发设备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400万元、800万元。

  3.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

  (1)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150%在税前抵扣;满足一定条件的仪器、设备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

  (2)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鼓励企业参与技术成果竞拍,开展科技合作,立项、验收后按实际投入给予20%的创新券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

  (4)设立每年不少于2000万元的企业科研投入奖励专项资金,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科技机构,按照科技企业认定情况、近三年的研发与试验发展经费(R&D)投入总额和占比,实行按企业规模分档竞争性奖励,分别给予前20名企业按比例奖励。

  4.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对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给予奖励,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同一件国外发明专利限奖励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获得的专利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获评省级、国家级贯标优秀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

  (3)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专利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60万元;

  (4)搭建义乌品牌企业展播平台,政府统一组织优秀品牌企业在央视等有影响力的媒体集中宣传,按企业实际投入广告费用的50%给予奖励。

  (四)重点项目攻关工程

  1.大力开展招院引所。

  (1)引进符合我市发展需求的国际国内知名高校、职业教育院校,按引进高校排名给予奖励;对引进世界排名前50的目标知名高校落地的,按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2)引进符合条件的技术研究院、中心、实验室,一般采用科技创新基金投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用于科研平台实验设备、技术的不少于70%;重大院所引进项目,可一事一议确定;

  (3)建立科研平台运行绩效奖励机制,所形成的研发、孵化收益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给科研平台,并给予1:1配套奖励;

  (4)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市场化经营,支持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向企业开放各类科技资源,允许科研院所形成的收益按不少于50%的比例奖励给科研团队。

  2.精心组织科技攻关。

  (1)实施科技重点研发计划,根据产业发展需求主动设计重点研发专题及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实施的主要目标和战略产品,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按竞争性分配方式给予80-120万元的资金补助;

  (2)面向重点产业、民生领域,定期公开征集共性技术难题和需求,向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有研发实力的科技机构购买服务,实施技术攻关,取得技术成果无偿向行业、社会开放共享;

  (3)实施公益性计划和农业专项计划,按竞争性分配方式分别支持医疗卫生、教育、环保、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领域的技术项目和农业领域的技术项目研究和成果推广,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4)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和科研平台向上级部门争取项目,获得省级以上财政扶持政策的,按获得国家、省补助额的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属于环保、节能、装备项目的,配套奖励比例提高到1:1.2。

  (五)英才汇聚工程

  1.打造千人计划产业园。

  (1)深入实施“义乌英才”计划,及时兑现对高层次创业人才5年最高5000万元、高层次创新人才5年最高2000万元的奖励;

  (2)完善英才计划评审机制,实行英才项目快速评审制度;完善奖励兑付机制,成熟一批兑付一批,加速人才项目落地;

  (3)支持各平台、园区创造条件,给予公寓配套、入驻补贴、创业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

  (4)优先给予人才项目科技种子资金和科技创新基金扶持,补助扶持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基金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

  (5)实施“院士驿站”工程,鼓励企业积极对接院士义乌行,鼓励院士来义指导企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市财政、国资按标准补助,并纳入考核;

  (6)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回国工作、符合条件的海内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其国外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

  2.加大创业创新激励力度。

  (1)允许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对在义转化科技成果或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

  (2)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团队以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人才引进等创业创新要素作为无形资产入股;

  (3)大力解决各类人才落户、住房、子女就学等问题;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公租房、入学学位、落户指标,根据贡献优先安排给A类企业、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层次人才项目,由企业自主支配。

  3.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1)设立重大科技贡献奖、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奖等为主要内容的市科学技术奖。重大科技贡献奖奖励60万元,科技进步奖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青年科技奖奖励20万元;

  (2)鼓励向省、国家申报科学技术奖。对获得省、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奖的,按照项目完成单位顺序,分别给予20-100万元奖励;

  (3)建立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跟踪与推广应用机制,市种子资金、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优先投向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科技创新协调体系,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将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纳入镇街、部门绩效目标考核体系。设立科技创新单项奖,完善镇街、部门科技创新工作评价办法和考核机制,将创新成果转化、创新企业孵化、创新人才集聚、创新平台搭建等主要任务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评体系。

  (二)加强政府服务和管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集群注册等工商登记服务,进一步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进一步放宽“互联网+”、“孵化+”等新兴行业市场准入管制,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研究企业简易注销制度,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

  (三)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改革财政科技资金的资助方式,通过竞争性分配、政府购买服务、基金投资等方式,多途径支持科技创新。设立不少于3亿元的科技创新基金,通过市场化运营的方式,重点投向引进的技术研究院、中心、实验室、人才项目等。设立每年不少于3000万元的科技创业种子资金,以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型初创期企业、小微科技企业、研究院、创新平台、重点支持的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英才计划项目、创业创新大赛优胜项目。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占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2%的企业,减半享受各类财政扶持政策。建立政策季度兑现机制,重大项目即时兑现。

  (四)积极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创新券,面向各类科技企业发放,每家企业创新券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各类科技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及其在孵企业、创新设计需求企业以及获科技经费支持的单位,凭券向高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创新设计平台等创新载体购买科技服务,使用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全额抵扣,5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0%抵扣,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各类获得科技财政奖励、补助的,按其金额的20%拨付创新券。

  (五)推动科技与金融结合。整合银行、担保、证券、保险、创投等各方面资源,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强化对种子期、初创期项目的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推动银行、担保、保险等专营机构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完善政策性担保和商业银行、保险等风险分担机制,引导银行扩大贷款规模,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建立科技创新风险补偿制度,设立5000万元的科技风险池资金,鼓励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推进科技信贷、科技担保、知识产权质押、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出现代偿净损失的给予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风险补偿。鼓励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以上市、挂牌或发行票据的方式进行融资。

  (六)健全知识产权保障机制。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增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在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等环节的深度开发利用,提升品牌、提升附加值。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积极转化运用知识产权,实现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提高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的比重,增强核心竞争力。鼓励将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转化为适应市场需求的技术标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强化行政执法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协调运作机制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完善知识产权评议、预警、信用管理与维权援助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

  本意见中未涉及的扶持企业政策,按原政策意见执行;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意见执行;原有政策涉及市级科技主体认定的扶持政策执行至2015年9月30日止。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予以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年度内最多同时享受3项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本意见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城管委、市场监管局、招才局等部门负责制定和解释。本意见自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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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玲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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