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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送达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公告

发布时间: 2015-11-06 09:48:26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公告(一)

  下列当事人因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公告形式送达。

  1、本局于2015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夏盛春(身份证号:330329197211014734)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未建成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从事丝网印刷生产一案依法作出义环罚字[2015]3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2015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灯笼布丝网印刷厂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进行灯笼布丝网印刷,丝网印刷过程中产生的油墨味等废气未经任何处理无组织排放,且未建有相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

  2、本局于2015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蒋戊生(身份证号:430528197806127912)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未建成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从事模具及电泳加工生产一案依法作出义环罚字[2015]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2015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当事人经营的模具加工厂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在该地址进行模具及电泳加工生产,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生产设备有车床2台、打砂机1台、空压机1台、电泳槽6只。生产过程中模具产生的噪音直接排入外环境,电泳槽无废水外排。生产项目投资额约8万元人民币。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壹万玖仟元整(¥19000元)。

  3、本局于2015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胡正军(身份证号:51352419750119867X)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未建成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从事丝网印刷加工生产一案依法作出义环罚字[2015]3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2015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丝网印刷厂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在该地址进行丝网印刷的加工生产,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生产设备有丝网印台版100个、烫画机2台、操作台4台。生产过程中的丝网印刷版清洗工艺有废水产生,清洗废水直接倒入厕所抽水马桶,排入化粪池,最终进入市政污水管网。丝网印花产生的工艺废气无组织排放。生产项目投资额约7万元人民币。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

  4、本局于2015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华兴江(身份证号:522527199408270517)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未建成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从事丝网印花加工生产一案依法作出义环罚字[2015]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2015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丝网印刷厂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在该地址进行丝网印刷的加工生产,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生产设备有丝网印台版100个。生产过程中的丝网印刷版清洗工艺有废水产生,清洗废水经厕所下水道流进化粪池最后进入市政管网。丝网印刷产生的工艺废气无组织排放。生产项目投资额约3万元人民币。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

  5、本局于2015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陈林(身份证号:522527198708080534)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未建成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从事丝网印刷加工生产一案依法作出义环罚字[2015]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201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丝网印刷厂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厂无营业执照,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在该地址进行丝网印刷的加工生产,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生产设备有丝网印台版100个。生产过程中的丝网印刷版清洗工艺有废水产生,清洗废水经厕所下水道流进化粪池,最终进入市政管网。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

  6、本局于2015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张朋(身份证号:412724198902241916)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未建成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从事丝网印刷加工生产一案依法作出义环罚字[2015]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201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丝网印刷厂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在该地址进行丝网印刷的加工生产,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生产设备有丝网印台版260个。生产过程中的丝网印刷版清洗工艺有废水产生,清洗废水直排入南侧雨水管道。丝网印刷产生的工艺废气无组织排放。生产项目投资额约5万元人民币。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

  7、本局于2015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于志强(身份证号:372929197909186919)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未建成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从事合金饰品加工生产一案依法作出义环罚字[2015]3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2015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合金饰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加工厂投资额约3万元,从2013年3月开始在该地址进行合金饰品加工,现场生产设备有翻砂机1台,抛光机1台,空压机1台,滚筒1台,员工4人,建设项目未经审批,且无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生产时产生的废气粉尘无组织排放。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壹万柒仟元整(¥17000元)。

  8、本局于2015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尹华伟(身份证号:412724198911131874)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未建成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从事丝网印刷加工生产一案依法作出义环罚字[2015]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201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丝网印刷厂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厂无营业执照,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在该地址进行丝网印刷的加工生产,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生产。设备有丝网印台版100个。生产过程中的丝网印刷版清洗工艺有废水产生,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入厕所,进入外环境。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壹万柒仟元整(¥17000元)。

  9、本局于2015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丁昌辉(身份证号:412724198912121838)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未建成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从事丝网印刷加工生产一案依法作出义环罚字[2015]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201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丝网印刷厂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在该地址进行丝网印刷的加工生产,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生产设备有移印台100个。生产过程中的移印版清洗工艺有废水产生,清洗废水直接排入厕所内的下水道。丝网印花产生的工艺废气无组织排放。生产项目投资额约3万元人民币。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

  10、本局于2015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洪学智(身份证号:362334198707216834)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未建成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从事丝网印刷加工生产一案依法作出义环罚字[2015]2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2015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的丝网印刷厂检查。该厂有营业执照,注册号:330782609115176。该厂于2012年5月创办并投入生产,工艺流程:半成品包装盒→上光→成品,现场生产设备:丝网印刷机2台,空压机1台,职工:3人,投资额:5万元,年产值:12万元。该厂未经环保审批,擅自进行丝网印刷加工,且在生产过程中偶尔会进行丝印板冲洗,少量废水直接外排,影响周边环境。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壹万柒仟元整(¥17000元)。

  11、本局于2015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苏修刚(身份证号:340406198002101433)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未建成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从事废桶加工生产一案依法作出义环罚字[2015]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201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义乌市苏溪镇下屋村自来水厂隔壁闲置地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进行废桶加工生产。该厂无营业执照,于2015年3月份创办并投入生产,投资金额7万元。现场主要生产设备:切割机1台,压平机1台,在职职工:2人。该厂在废桶加工过程中,废桶内残留物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影响周边环境。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贰万陆仟元整(¥2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义乌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

  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公告(二)

  下列当事人因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以公告形式送达。

  本局于2015年4月20日对当事人陈昌义(身份证号:422406198204203317)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未建成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从事豆腐加工生产一案依法作出义环罚字[2015]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当事人陈昌义催告,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辨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单位地址:义乌市宾王路378号(行政七号楼)邮政编码:322000

  联系人:俞一帆联系电话:85388875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

  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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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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