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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没有告知 保险强制指定 义乌一家汽车4S店惹上纠纷

发布时间: 2015-11-24 16:50:27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甄兰 通讯员 盛金兔

  中国义乌网1124日讯(记者 甄兰 通讯员 盛金兔)买了一辆属于自己的车,原本是件令人开心的事。但近日,来自江西南丰的任先生,却充满了疑问和无奈,怎么也开心不起来。

  11月17日,任先生在义乌市城中北路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小型轿车。购车时,他决定以交首付按揭贷款的形式购车。任先生和4S店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合同约定,任先生还清贷款的时间为两年,还款时间从2015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15日止。

  任先生首付购车款为6.9万元,由4S店提供担保,银行购车贷款为15.8万元。4S店以帮助联系贷款为由,在合同中约定任先生向4S店支付金融服务费6320元。此外,第二年的车辆強制性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也由4S店指定。

  所有的收费项目在购车合同中都有明确约定。但由于任先生初次购车,加之购车时过于兴奋,他对购车的交费内容、交费项目全然不知,当车行经理递给他购车合同,任先生根本沒仔细看,就随便签字了。

  签完协议后,任先生按照4S店的要求,一次性向车行付清了车价的首付款6.9万元,还交纳了由4S店代缴的车辆购置税2.3万元,车辆强制性责任险、附加险8000元,上牌费600元,原厂贴膜费6800元等费用,合计为65260元,加上购车首付,总计约为13万元。

  第二天中午,任先生拿出购车合同,仔细看了一遍,这一看却看出了许多疑问。关于4S店收取的金融服务费,他百思不得其解,“难道4S店帮助客户贷款也要收这么多服务费?”另外,合同中约定第二年的车辆強制性责任险也由4S店指定的保险公司承保,这是不是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

  11月19日下午,任先生找到了4S店,当场向店家提出了三点质疑:一是向客户收取金融服务费,为什么不告知?二是为什么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收取履约保证金?三是第二年度的车辆强制性责任险,为什么由4S店指定保险公司?任先生要求4S店退还收取的不合理费用。

  对于任先生的质疑和要求,4S店的周经理作出了答复:一是收取金融服务费问题,由于任先生选择以首付按揭贷款形式购车,车行在贷款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实际上这是一笔劳务费,且在预约购车约谈时,销售部经理就明确告知。二是收取履约保证金问题。这是一笔还款保证金,只要任先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归还购车贷款,履约保证金是可以全额退还的。三是在第二年度的车辆强制性责任险,这是因为车行与指定的保险公司有合作关系,这项规定一般只适用于首付按揭贷款购车的客户。

  对于其他收取的费用,双方都有合同约定,4S店也不可能随意退款。对于4S店的答复,任先生无法接受。他两次到4S店协商要求退款,均沒有结果。

  昨日上午,万般无奈之下,任先生找到了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稠城市场监管所,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维权申诉。

  接到申诉后,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召集双方展开调解。在现场,任先生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购车合同、预约商谈备忘录、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收款收据等资料,并要求4S店退还金融服务费等不合理费用。

  周经理仍坚持原先的观点,不同意让步。执法人员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解后认为,履约保证金就是还款保证金,任先生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待还清贷款后,车行必须全额退还。另外关于金融服务费的问题,车行作为帮助客户贷款的劳务费,应当由双方协商确认后收取,而不能由单方面作出决定。此外,关于第二年的车辆强制性责任险由4S店指定保险公司的做法,实际上是4S店以有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为承保单位,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必须予以纠正。

  听了执法人员的解释说明后,周经理作出表态:一是同意任先生提出的将第二年度的车辆强制性责任险原定人寿保险改为平安保险。二是同意将4S店收取的金融服务费,退还任先生购车贷款总额的一个百分点,共计人民币1800元。

  对于这一结果,任先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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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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