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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赔偿500元,竟然获赔2000元!

发布时间: 2016-02-27 11:07:18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2月25日上午,家住佛堂镇剡溪村的朱先生,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维权申诉,要求对商家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并给予500元的赔偿。然而,店家最后不但同意退货,而且还同意赔偿2000元。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2月12日下午,朱先生在丹溪北路某超市购买了两瓶礼盒装的洋河大曲瓶装白酒,重量为每瓶500mL,价格为每瓶68元,合计总价为136元。朱先生在对购买的这两瓶白酒进行检查时发现了问题:这两瓶洋河大曲的礼盒外包装上标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违反了国家《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朱先生当场找店家交涉,要求店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以欺诈消费者为由,给予500元的赔偿。当时,店家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于是,2月25日上午,朱先生直接找到了稠城市场监管所,递交了申诉举报的书面材料。

  稠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解后,仔细查看了朱先生从超市买来的这两瓶酒,发现该酒外包装盒上,确实标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工作人员表示,我国《商标法》第14条第5项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如果违反这一法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53条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但《商标法》中并没有规定说,违反这一条款,应当向消费者作出赔偿。

  听完工作人员的解释说明后,投诉人朱先生无话可说,但超市经理怕违反《商标法》受到重罚,当场表示同意赔偿2000元、退还购酒款136元,共计退赔2136元。对于店家的这一表态,朱先生当场表示接受。双方当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超市经理现场将2136元退赔款交给了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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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玲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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