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号称村里的“小纪委”。这其中村监委主任尤其关键,由其全面主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村里所有开支的发票、工程款结算都要由其监督签字,虽不算个“官”,却也有点“权”。令人遗憾的是,个别村监委主任,辜负了群众的信任,把这一点点权力用到极致,不但不认真监督,还滥用签字权,干起了“吃拿卡要”的勾当,由村务的“守护灯”变成了群众身边的“苍蝇”,自然,最终也逃脱不了党纪国法的制裁。
义亭镇铜山前村党支部委员傅苏青,在2011年至2013年间兼任村监委主任。2012年7月,该村雨污管道工程开工上马,中标价179万余元。工程老板郑某等两人在工程量完成10%后按合同约定找傅苏青签字结算相应部分工程款,傅苏青也没到现场查看,直接以工程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字。施工方无奈,进行了返工,在完成工程量30%时,再次找傅苏青签字,她还是不肯签。工程老板意识到,不意思意思是不行了。于是,他们通过傅苏青的朋友鲍某某,请傅苏青去饭店吃了一顿,先拜了拜“码头”。在2012年9月的一天,又再次请傅苏青和鲍某某吃饭,并去洗脚店泡了脚,在送傅苏青和鲍某某回家的路上,郑某送给傅苏青6条硬壳中华香烟,给鲍某某2条硬壳中华香烟。然而,傅苏青还是没签字。不久后,在郑某单独请她的一次饭席上,傅苏青对郑某说,让鲍某某把单子拿来她才会签。于是,郑某拿着结款单找到鲍某某,并奉上1万元现金,让他转交给傅苏青。这样,傅苏青终于在单子上签了字,1万元自然也笑纳了。
傅苏青三番五次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终于被人举报,2015年9月,市纪委经立案调查,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其违纪所得也全部上缴。
法纪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五项: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