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5月6日讯(通讯员 洪亮 季豪健)仅仅因为种子的外包装上未标注经营许可证编号,义乌市赤岸供销合作社生产站近日被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赤岸大队处以2000元的行政处罚。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一次执法检查中发现,义乌市赤岸供销合作社生产站在售的五包“泸糯8号”高粱种子外包装上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初步判断为涉嫌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等信息。经义乌市农林局种子管理站确认,这批“泸糯8号”高粱种子的外包装标签上未注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属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
据此,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生产站停止销售“泸糯8号”高粱种子,并对其进行立案查处。最终,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义乌市赤岸供销合作社生产站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