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眼睛被爆竹炸伤的消费者,一边是年已七十多岁的经营者,一起棘手的消费纠纷在经历了一个多月的“拉锯战”后,5月9日,通过义乌市场监管局上溪市场监督所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终于调解成功,由经营者陈某赔偿给投诉人吴某医疗费、误工费以及后续的康复费用共计45000元。
今年4月4日,家住义乌城区的吴某回上溪老家清明祭祖,在义乌上溪镇区吴某经营的杂货店购买了价值60来元的香烛爆竹等用品,并于当日下午2时左右到家人坟前使用。没承想却在燃放爆竹时,吴某被“春雷炮”炸伤了右眼眼角,后送医治疗缝了3针,眼视力弱化并有头痛症状。4月5日,远在杭州医院的吴某委托其哥哥向义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上溪市场监管所受理该投诉后,承办工作人员为准确把握案情,积极深入事发现场勘察,并前往杂货店实地调查,在掌握基本情况后,先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但都未成功。
5月9日,上溪市场监管所再次召集双方现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吴某受伤的损失赔偿责任划分产生了分歧。吴某认为,爆竹是因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而致人伤害的,经销商要负全责;经销商陈某称他从事烟花爆竹经营20多年了,从来没有出现过问题,爆竹全部是从正规公司进来的,库存爆竹销售出去后,也没有其他消费者来进行投诉,认为是吴某自身在操作过程存在过失。而且他自己年纪也70多岁了,全靠这块食杂店获取一点微薄的收入,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工作人员受理消费投诉后,在经营现场也确实没有发现有库存爆竹,无法进行抽样送检,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为慎重对待,工作人员再次到店调查取证,发现该经营者陈某没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但商家仍坚称是从正规公司那儿进的货,而且都有合格证的,且商品都有醒目燃放提示说明,出售时也按要求主动提醒过消费者,所以这次主要事故责任不在他们,完全是因为燃放人方法不对造成的。当工作人员询问商家是否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商家无言以对,但他始终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要赔偿也是上级供应商的事。
在听取了各自对该起纠纷的陈述和诉求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宣传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和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规定,耐心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指出经营吴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就出售爆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吴某未按照鞭炮燃放的注意事项去操作,自身亦存在一定过失,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历时一个多月,经市场监管工作人员从情、理、法多角度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取得互谅互让,并达成一致协议,商家也即时履行了义务,致使一起燃放爆竹伤人的事件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