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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义乌实施新医保政策

发布时间: 2016-05-26 08:52:45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记者 林晓燕 通讯员 郭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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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义乌网5月26日讯(义乌商报记者 林晓燕 通讯员 郭方红)近日,我市下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对现行的医保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新政策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市医保处就该新政的有关内容进行解读,以便于广大参保人员了解新医保政策带来的变化。

  再提高: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与可报基数双提高

  “近些年,我市普通门诊待遇逐步提高,但与广大参保群众的殷切期望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为此,这次政策调整中,市里把提高普通门诊待遇放在首要位置,实现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和可报基数双提高。”据医保处负责人介绍,此次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就是提高普通门诊待遇。

  据悉,此次政策调整后,在年度可报销基数限额方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1000元提高至20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标准由1000元提高至1600元,小额标准由800元提高至1200元;在报销比例方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基数1000元(含)以下的报销比例,镇街中心卫生院由52%提高至55%,其他医院由18%提高至25%。

  可报销基数限额调整提高后,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数1000-2000元之间的按镇街中心卫生院70%,其他医院50%的比例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基数1000元以上部分(大额可报销基数1000-1600元,小额可报销基数1000-1200元之间)按镇街中心卫生院60%、其他医院40%比例报销。

  市医保处负责人表示,此次普通门诊待遇调整,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在提高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拉开各险种之间的差距,且采用分段报销模式,即费用越多,报销比例越高。从绝对值上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原来最多报销520元提高到125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标准从原来最多报销520元提高到910元,小额标准从原来最多报销416元提高至670元。此外,新政策还提高了在义大学生的门诊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按大额标准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根据省里文件要求,去年以来,我市已将15种大病药品和3类罕见病特效药纳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有效减轻了参保群众的费用负担。此次政策调整将这18种药品也纳入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使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均能享受该项待遇。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政策调整还将企业退休人员的健康体检标准由原来的180元/人提高到260元/人。

  更科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与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双拓展

  “前些年办理养老退休手续的时候,家里比较困难,没有把医保补上,这些年想补也补不了,这次无论如何得抓住机会。”家住后宅街道的朱大爷得知可以补缴医疗保险费用后喜出望外,

  据了解,以前在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时,如果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25年的,须选择补缴,当时不补缴的话,后续就没办法补缴了。此次政策调整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允许办理退休手续后的退休(职)人员一次性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与办理养老退休手续时一次性补缴医保不同的是,参保人员原先办理退休手续时确认放弃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予重新确认,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金额也不予折算。在此,医保处也鼓励参保群众在办理养老退休手续时一次性补缴医保。

  此次政策调整还将在我市建立职工医保家庭型个人账户,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通过授权家庭近亲属绑定社会保障·市民卡,用于支付近亲属在省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及我市定点医药机构联网结算发生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实现个人账户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互济共用,使家庭中老人、病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共享职工医保个账权益。该项政策调整方向已明确,待市人社局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后实施。

  更规范:完善分级诊疗医保制度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化管理

  义乌作为省内分级诊疗政策的试点县市之一,分级诊疗差别化医保支付制度已实施一年。从目前情况来看,成效显著,参保群众已初步形成“分级诊疗、按级转诊”意识。

  为更好地配合卫计部门要求,进一步推行分级诊疗政策的落实,此次政策调整对转外就医的医保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参保人员经备案转院到金华、杭州、上海的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先个人自付10%,未经备案的先个人自付20%;经备案到其他的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省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先个人自付20%,未经备案的,先个人自付30%;经备案到上述以外定点医疗机构的,先个人自付30%,未经备案的,先个人自付40%后,再按本地标准结算。

  为了推进合理有序就医,此次转外就医政策调整适当提高了转外地低等级医院的自付比例,对患大病确需转外地高等级医院就医的,医保报销没有影响。

  此次政策调整还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将对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化管理。据了解,2015年年底的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中取消了地方人社部门实施的医保两定医药机构资格审查项目,纳入医保经办机构协议化管理。接下来,我市还将制订与出台定点单位协议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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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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