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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两名女子晚上散步遭偷拍 公共场所遭偷拍,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 2016-05-27 10:07:28 来源: 浙中新报 作者: 见习记者 黄盛

  5月22日晚8时,义乌稠州论坛网友“花开一半”遇到了一件让她十分恼怒的事情:自己与朋友在南山散步休闲,身穿裙子的她当时坐在石凳上休息,突然看到对面白光一闪———一名中年男子拿着手机,偷偷拍下了她裙底的腿部。“花开一半”立刻上前怒斥该男子,而该男子却表现得不以为然。

  “花开一半”随后将事情经历发布到义乌稠州论坛,引起了网友的热烈讨论。“很多网友在评论里说风凉话,我能理解,因为这件事情没有发生在你身上。”“花开一半”在跟帖中回应,如果网友能设身处地考虑她遇到的情况,观点可能会有不同。对此,新报针对公共场所偷拍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在稠州论坛上开展了一项话题讨论。

  网友观点:公共场所应该管好自己

  “自己不雅在先,不怪别人偷拍。”网友“行风暴风”认为,他人偷拍的原因在于当事人穿得暴露,路人出于一种猎奇心理,才会进行偷拍。在公共场所穿着暴露,或姿势不雅,本身就不是一种应该提倡的行为。“一般人被偷拍,要么你太美了,要么你太极品了。”网友“影如风随”也持类似观点。

  “晚上还是不要去的好,或者至少有男士陪同。”有网友分析,之所以发生偷拍的行为,主要在于身边没有男性,所以男子才会“连闪光灯都不关”,如此肆无忌惮。

  也有网友分享了自己偷拍他人的经历。“读书的时候坐地铁,两个小情侣搂搂抱抱的,旁边人都低头看手机装作没看见。”该网友表示,事后他将照片发到朋友圈,多数人对这种行为都表示抵制。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拍了照,至少在拍照前或者拍完后说明一下,这是最基本的礼貌。”网友“Sakura”说,公共场所被拍是正常的,但是要看出于什么目的。大半夜的在山上拍女孩子的腿部,估计动机也是不纯的。

  律师观点:偷拍隐私属违法行为

  为了解我国法律对该类行为的鉴别,新报邀请了浙江伦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超,对该类行为进行了解答:偷拍是未经他人同意,以秘密方式进行拍摄他人的行为,这是对他人权利的一种侵害,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构成对妇女群体整体上的威胁。

  《民法》中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条款,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隐私权的范围包括:与自己的身体、身份、特征为内容的基本信息和资料;与自己的生活经历有联系的社会性的信息和资料;与个人领域相关联的一些与自己的社会活动有关系的信息和资料。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中把偷窥或偷拍他人隐私这一违法行为专门列了出来,并归在侵犯人身权利这一类违法行为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刘超说,偷拍本来就是违法行为,如果再将偷拍的照片发到网上,使其得以传播,从道德的角度看,这会对当事人的名誉及身心造成伤害,同时也让群众没有安全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从法律角度看,如果出现被拍人的个人信息,就侵犯了肖像权和名誉权。打击偷拍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给公民生活安全提供更全面的保障,绝不是一件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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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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