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6月12日讯(义乌商报记者 林晓燕)为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有效防范和处置租用场地经营企业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行为,6月2日,我市印发《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市辖区内租用他人厂房(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以及用工人数在5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租用场地经营企业’),都属于本次保障办法的实施范围。”据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办法》坚持更加便民、合理和注重保障的原则,旨在通过实施六大举措,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高效服务企业。
拓宽保障形式。新增银行保函的保障形式,用人单位可向银行办理工资支付保函手续,用于保障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拖欠的职工工资。
除了“银行保函”外,租用场地经营企业还可选择以下两种中的任何一种保障形式:预存保证金,即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向银行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并由银行止付,用于保障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拖欠的职工工资;实施担保,即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向所属镇(街道)劳保所提交保证,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个人)与其签订担保书,用于保障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拖欠的职工工资。
降低保证金预存标准。企业预存标准降低为“注册资本8%”,最高不超过8万元,最低不少于2万元;个体工商户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实有职工人数的标准办理,最高不超过3万元,最低不少于1万元。正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参照个体工商户标准执行。
保证金利息灵活支配。《办法》明确指出,保证金由银行在用人单位账户中按规定数额予以止付,产生的利息不予止付。用人单位持委托银行出具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存款凭证,到辖区劳保所备案和领取《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工资支付保障证明》。
放宽担保人条件。从《办法》内容来看,工资支付担保单位(个人)的条件中,除了本市辖区范围内经工商注册登记的非租用场地经营企业、租用场地经营企业的房东(仅指经营场所的房产使用权人)、本市范围内行政事业正式在编人员、其他经辖区镇(街道)劳保所确认的有担保能力的用人单位(个人)外,还新增“本市范围内国有企业正式在编人员”。
扩大免实施范围。“两年内未发生劳动纠纷的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可免实施工资支付保障。同时,“属于同一家企业的连锁直营店,只需1家办理即可,由该企业在义乌的总(分)部所属镇街劳保所实施”。
本市辖区内迁移更加简便。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在本市辖区内迁移的,只需持原所属镇(街道)劳保所出具的《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工资保障证明》,向新所属镇(街道)劳保所报备,即视为已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
需要指出的是,租用场地经营企业若欠薪逃匿的,凭职工申请,镇(街道)劳保所调查核实,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预存银行解除止付后支付员工工资,或由担保单位(个人)、出具保函的银行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保证金按比例发放给职工人均不足500元且与职工工资数额差距较大的,所属镇(街道)应从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中予以补足至500元/人,用以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及往返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