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3名消费者同时来到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稠城所申诉维权。虽然他们的诉求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均无法提供购物发票。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部分纠纷得到了化解,但也有消费者未能如愿。
遗失购物小票,退货被扣68元
来自杭州的张先生称,他于6月9日在义乌市南门街的爱婴宝母婴生活馆,花128元购买了一包纸尿裤。使用了一次后,不满周岁的孩子就出现了屁股红肿。张先生认为纸尿裤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退货。店长表示,退货必须提供购物小票,否则不能证明该纸尿裤是从该店售出。
执法人员表示,依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要求解决消费权益争议的,应当持有购货凭证,以及有关证据。同时,根据国家“三包”规定:商品自售出之日起,有质量问题的,7天内可以退货,15天内可以调换。因此,商家要求消费者出具购物发票符合法律规定,而张先生的诉求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经过调解,商家同意退货,但要扣除68元折旧费。自知理亏的张先生不得不接受这一事实。
购物发票遗失,衣服还能“三包”吗?
来自四川的陈女士反映,她于2014年11月13日在义乌市银泰百货买了一件羽绒服,价格为4039元。前不久,她将羽绒服送到洗衣店洗涤后,羽绒服出现了褪色。陈女士认为这是质量问题,要求商家承担“三包”责任。对于她的诉求,商家表示已超过“三包”期限,不予担责。
执法人员认为,陈女士口述的购买羽绒服的时间,已明显超过可以退换的法定“三包”期,而且遗失了购物发票,因此其诉求无法获得法律支持。经过调解,商家同意补偿陈女士价值1000元的代金券。
购买的水饺变质,商家否认售出
与以上两名消费者相比,来自四川的曾先生就没有这么幸运了。曾先生称,他于6月9日在义乌市沃尔玛超市买了一盒水饺。第二天上午,他打开食用时发现水饺已经变质,水饺的保质期却未到期。他说:“购物小票我走出超市就丢了,不信你们可以查超市监控。”
“如果曾先生能提供超市的购物小票,超市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超市值班经理章某表示,经过调取监控,查阅电脑台账记录,询问当天晚上值班人员,都没有发现曾先生。执法人员表示,由于曾先生无法提供购物小票,而超市否认问题水饺出自该超市,调解终止。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购物发票不但可以确认经营主体,还可以确定“三包”时间,是法律规定申诉维权必须提供的法定证据。所以,消费者购买任何商品,都必须保存好购物发票,千万不能随手扔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