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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杀虫剂属农药 购买使用需谨慎

发布时间: 2016-06-16 15:51:50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通讯员 王姝岩
 

  中国义乌网6月16日讯(通讯员 王姝岩)炎炎夏日遇上梅雨时节,给蚊虫繁衍提供了适宜的温床,而大量蚊虫出没,却给市民徒增不少烦恼。又到了一年一度防虫驱蚊大作战的季节,蚊香、灭蚊片、杀虫剂在各大超市、便利店蜂拥而至,让人挑花了眼。也许你不知道,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凡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鼠等有害生物的化学制剂,都属农药范围。

  既然是农药,灭蚊用品就不等同于一般的日用品。品种名目繁多、价格相差巨大、质量层次不齐,货架上五花八门的各类杀虫用品该如何选择?有些厂家为了牟取暴利,通过修改标签内容,销售三无产品、过期产品,欺瞒消费者。使用不符合规范的卫生杀虫剂不仅不能起到驱虫灭蚊的效果,也会影响身体健康。中心医院呼吸内科医师介绍,关于蚊香中毒事件在临床中确实发生过,大多属于轻度中毒,大部分与患者无意中使用了“三无”产品或不合格的蚊香有关系。

  为保证卫生杀虫剂质量,给市民驱蚊度夏提供保障,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卫生杀虫剂专项检查,检查重点包括杀虫喷雾剂、蚊香、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等卫生杀虫剂,主要检查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等“出生证明”是否齐全有效;产品名称、有效成份含量是否与登记内容一致;是否有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失效、变质和含有国家禁(限)用农药的产品;产品包装标识、标签是否合格;除卫生杀虫剂外是否违规经营其他农药产品等。

  近期,执法局江东大队在辖区检查时发现两家超市销售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内容的杀虫剂,一家超市销售过期蚊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江东大队已对该三家超市进行立案查处。

  执法队员提醒广大群众,蚊香属于农药,购买需谨慎。在购买蚊香、驱虫液等驱虫产品时,首先应注意原料成分,首选原料为除虫菊的蚊香,其次选原料为胺菊酯或溴氰酯的低毒蚊香,不要购买和使用有机氯、有机磷类杀虫剂制作的蚊香。另外,不要购买未标明有效成分的蚊香。正规蚊香应在包装上注有农药登记证及证号,如wp20120012字样,根据此字号可以登陆中国农药信息网(http://www.chinapesticide.gov.cn/)查询农药登记证信息是否与产品标准信息一致。

  由于蚊香的成分比较复杂,燃烧时形成的烟雾微粒会不同程度地刺激人的呼吸道,对过敏体质者和有哮喘病史的人会产生一定影响。当卧室空间较小,尤其是高温闷热的天气里,烟雾微粒浓度较大时,可能引起咳嗽、胸闷等反应,甚至可能诱发哮喘,医师建议过敏体质者和有哮喘病史者尽量不要使用蚊香产品。

  有热心市民提供防蚊小窍门,可以在卧室内放几盒揭开盖的清凉油或风油精,或是点燃阴干后的艾叶、茶叶、桔皮,增加驱蚊效果。也可以在室内安装橘红色灯泡,释放让蚊子害怕的橘红色光线,从而达到驱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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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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