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查清不放过!不曝光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
今年以来,伴随着“史上最严大气法”的正式实施,伴随着“严标准,高要求”义乌“五水共治”的深入推进,肩负使命、勇于担当的市环保部门高擎利剑,重拳出击,严查涉水、涉气项目,持续加大环境污染刑事打击力度,坚决做到铁腕执法、有案必查、涉刑必移、违法必究,全面震慑和遏制突出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环保执法刚性力度。
2016年1-5月,市环保局共累计检查企业4781家,比去年同期增长63%。其中立案查处232家,比去年同期增长68%;依法关停取缔272家,比去年同期增长36.7%;办理移送公安案件26件(行政拘留17件、刑事案件9件),比去年同期增长39%;实施按日计罚1件、限产停产4件、行政拘留17件、查封扣押19件。
这里,筛选十大“具典型、有震撼”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曝光警示:
06:污染源在线监控亮警灯,涉嫌规避监管被查处
4月17日晚9点,市环保局监察人员在线监控发现,义乌环球制带有限公司标排口水质颜色偏红。执法人员迅速前往企业进行检查,现场勘查发现,该企业标准化排放口有少量废水外排,取样仪器中的浮球及连接皮管放在标排口的岸上。4月18日,该局对厂长刘小凤、污水操作工刘贯斗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询问调查,污水操作工刘贯斗负有主要责任。
环球制带未经报告擅自取出取样设备,致使在线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涉嫌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市环保局责令企业立即改正,并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试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对当事人采取行政拘留的强制措施,并依据现场标排口采样结果对企业进行依法处置。
07:重金属废水隐蔽外排,企业老板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4月7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福田街道荷叶塘龙岗路二街6号5楼的唐成富铜饰品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厂西北角的车间北侧墙角有一管口,该管口通过墙外1根直径约7cm的PVC管连接厂房北侧1楼的沉淀箱。现场检查时,该沉淀箱西侧底部有一管口正在滴漏,滴漏的水直接通过地面进入外环境。环境监测人员遂对沉淀箱滴漏口正在滴漏的水取水样1瓶,带回监测。
根据监测报告,企业所检废水样品中含有“两高司法解释”中的有毒重金属铬(0.090mg/L)和国务院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中的重点防控重金属污染物铜(3.22mg/L)、镍(0.32mg/L)、锌(5.22mg/L),其中总铜达到排放标准6.6倍,总锌达到排放标准2.6倍。
目前已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08:设暗管排放重金属废水,涉嫌环境污染罪移交公安
在苏溪镇苏和路42号一楼的义乌市高明五金厂,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企业锌合金抛光废水时,发现废水排放路径是:经墙角小洞通过PVC管连接到厂内的6个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通过一根自行安装、埋在地下的PVC管排到厂内的污水管网。
执法人员取来抛光车间外排口、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的外排口水样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厂外排口水样PH值为9.23,总锌浓度为12.8mg/L,达到排放标准的6.40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厂经营者曹高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目前已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09:彩印厂设暗管偷排废水,负责人移送公安行政拘留
2016年4月13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廿三里街道安商路52号何维跃经营的义乌市维跃彩印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未经环保审批,且建设项目无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生产时产生的工艺废气无组织外排,冲洗PS版时产生的废水通过私自设置的埋入地下的直径约3厘米、长约4米的PVC管排入厂区雨水井后进入外环境。
执法人员在该厂冲版废水进雨水井口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废水PH值为10.38,超过标准排放限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市环保局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罚款5.2万元人民币。同时,因该厂涉嫌通过暗管等规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环保部门将该案移交义乌公安部门,对当事人则将采取行政拘留的强制措施。
10: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企业负责人面临行政拘留
4月18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上溪镇蒋昌成经营的义乌市鑫淼真空镀膜厂违规增设上色工艺,次日,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厂立即停止上色工艺生产。5月2日检查,赫然发现该厂仍在违法从事上色工艺生产-车间内工人正将塑料配件放入上色槽内染色,棕红色的染色废水溢出流到车间地面,在低凹处形成了一大片的红色积水……环保执法人员遂对上色槽和地面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
根据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环保执法人员在排污企业现场调查取证后可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再次检查时,若企业仍未按要求停止排污,将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责任人。
目前,该厂已被立案查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5万元人民币。因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市环保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企业负责人将面临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