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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型号对不上 商家粗心大意还是以次充好?

发布时间: 2016-06-21 10:33:02 来源: 浙中新报 作者: 记者 王旭航 通讯员 苗苗

  在商场选中某款电器后,你会特意记下款式型号,并和最后送货安装的款式型号进行核对吗?如果不会,那你可能也会遇见和刘女士一样的烦心事。

  去年上半年,刘女士在义乌佛堂某小区购置了新房,同年7月,在佛堂某电器商店置办了多种家用电器。今年5月初,刘女士家的电视突然出现了蓝屏,因为还在保修期内,刘女士马上联系电视品牌商的售后维修部门。“售后看了票据和保修卡,说两份材料上的型号对不到,无法保修。”刘女士马上意识到当初购买时,电器商行开的票据有问题。“可能是开错,也不排除是送错货物。”刘女士当即致电商店,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佛堂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马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刘女士认为她所购买的是某品牌型号为ud50600的50寸电视,也就是票据上写的型号,而商家实际送去的是50U2的型号,商家以次充好谋取暴利。电器店负责人则解释说是开票的店员粗心大意开错了收据。这两款电视虽然型号不同,但进价和售价是相同的。开错收据是意外,并不存在主观故意。

  随后,该负责人提供了供货商的供货单据,以及电器商行的进货单据,单据显示两款电视机进价确实相同。

  但是刘女士认为无论是填错收据还是送错货,都是商家有失误在先,坚持要求商家退换货。对此,电器店表示,在电视送货上门时,刘女士签字确认了收货的型号,且电视机已经使用将近一年,无法退货。如果只是因为收据与实物型号不符,造成售后维修上的麻烦,电器商行愿意承担并给予500元赔偿。

  因为双方始终无法提供进一步证据来还原购机时的真相,也无法就退货一事达成一致,工作人员先后两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仍以调解失败告终。刘女士表示接下来将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次纠纷。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应该仔细检查自己所购买的产品,特别是类似电视、冰箱这类商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的产品时,签收时要仔细检查核对产品并当场试用产品,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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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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