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辟谣网据浙江新闻客户端消息 紧急管控措施合法吗?网络谣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2月6日15时,在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十一场新闻发布会上,省律师协会会长、一级律师郑金都回应了群众关切的问题。
记者:这段时间为了防止疫情扩散,很多地方都采取了紧急管控措施,但有的群众对此不理解,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了矛盾冲突,您怎么看?
郑金都:由于此次疫情是突发事件且正逢春节,所以各地采取了紧急的管控措施后,一下子打乱了大家正常的出行安排以及工作和生活,有群众一下子接受不了、不理解,这个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我们对各地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而采取的紧急管控措施,需要理性地去看待。
首先政府采取这些措施的出发点,是本着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负责采取的紧急管控措施,是防止疫情扩散的最佳选择。所以在紧急情况下,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
甲类传染病是传染病中的最高等级,自然管控措施也是最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全国性的,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生活和学习工作,是涉及国家方方面面的一场战争,所以目前全国各省市均启动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这个特征决定了我们要全面在法律上加以适用,上至宪法下到地方性法规,是一场综合的法律应用。
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有关政府可以视疫情严重程度采取有关限制或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集聚的活动,决定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水源、食品以及相关措施,控制或扑杀染疫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43条规定,当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部分或全部为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措施,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除政府部门外,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人时也有权、应当并且及时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隔离,如果不配合的话,还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这一系列是有效切断传染病的途径,当前政府采取的这些管控措施都是有法律依据的,都是依法行政的。
记者:疫情发生以来,网络上谣言不止,可以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吗?
郑金都:谣言是我们的日常生活用语,法律上称之为虚假信息。编造谣言在网络上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很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容易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是当前明知是编造而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并干扰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的话,根据治安管理法的规定,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要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方面的相关司法解释,结合编造、故意传播关于疫情虚假信息的具体情况,分别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进行查处。所以,谣言也是一种“病毒”。
病毒当前,国家面临着重大考验,这时候对不怀好意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要予以坚决打击。所以,广大群众要以国家大局为重,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广大医务工作者、相信科学,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积极响应、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同时,我们希望各级政府及时、公开、透明地发布疫情信息,让谣言止于真相。
记者:当前发生了多起房东因为不履行报告职责而受到法律处罚的案例,请您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一下,房东不履行或违反紧急管控措施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以及对于我们广大市民有没有一些倡议和建议?
郑金都:首先我们觉得配合各地政府采取的管控措施,不仅仅是为了我们自身的安全,也是一项法律义务,不配合履行法律义务是有法律后果的,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从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6条至第68条,分别规定了单位和个人违反这个法律的话,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拒不接受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措施,可以处以警告或罚款或拘留。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如果由于你不配合,比如房东等不报告造成传染,对他人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其他受害者可以要求民事赔偿,对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广大居民一定要意识到这是一项法律义务。
政府在采取紧急管控措施时,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突发事件应对法里就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对公民基本的生存和安全权利必须加以保障。比如规定要向受到危害的人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检查、保护措施,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依法从严惩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或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我有以下建议:
第一、有关政府和部门应做好疫情防控的普法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省司法厅已经号召全省的法律工作者都利用专业知识做好普法宣传,我们要依法支持和配合这项工作,让大家都明确管控不仅是为了自身生命健康,更是一项法律责任。
第二、对不配合管控措施的或恶意对抗破坏管控措施的,要依照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该治安处罚的治安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全国各地现在都有此类案件发生,希望警示后来者。
第三、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在采取管控措施时要做到合理合法。比如个别地方采取封路等措施时,采取挖沟断路的简单做法,这个就是不可取的。我们要保持正常的必要通道,比如设置栏杆等手段。我们也呼吁广大人民群众服从人民政府、居委会、村委会或所在单位的指挥或安排,配合政府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疫情防控越到关键时期,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证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