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在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义乌市环保局坚持“铁腕斩污”,保持对污染环境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深入推进环境监察工作。接下来,在严查问题的同时,还将进一步开展环保法律和知识的宣传,动员全民参与,共同监督。
【案例一】
偷排电镀废水,镍超标1150倍
首例因污染环境罪入刑案
1月5日,有群众电话举报称稠江街道某镭射版加工厂的工业污水未经任何处理被直排污水管道。
义乌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开展调查,发现该加工厂未经环保审批擅自从事镭射电镀加工,也未建设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车间内下水管,经化粪池后排入污水管道。据估算,该厂每天产生的清洗废水约40公斤。
另经监测,废水水样中总镍浓度超标1150倍之多,情节严重。
-查处:
当天,执法人员就对现场进行了查封,并对经营者吴某某处以5万元罚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案成为义乌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首例因污染环境罪入刑案件。
【案例二】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3月30日,在义乌市环保局组织的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廿三里街道某袜业有限公司的锅炉在添加燃料时有黑烟产生,持续时间约一分钟。据核实,该公司于2012年通过环保审批,但一直未通过验收。
为此,该局执法人员曾于2014年就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事项向该公司下达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两个月内改正,但该公司至今尚未完成项目验收。
-查处:
该公司已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义乌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量罚办法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处以6万元罚款。
【案例三】
噪声污染影响大
中高考前夕,义乌市环保局开展了多次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护航考生静音备考。在5月12日的夜间巡查中,执法人员发现稠江街道某酒吧未经环保审批正在从事演艺经营服务。该酒吧营业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门、窗、墙隔声后直排外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较为简单,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义乌市环保局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处罚款2.7万元。
【案例四】
私设暗管规避监管
5月26日,义乌市环保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对江东街道某亚克力饰品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结果发现,该加工厂未经环保审批,且建设项目无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生产时产生的工艺废气直接无组织外排。而后,执法人员又发现该厂打磨车间外墙有一个水泥封闭的坑洞,打开水泥顶盖后发现里面有排水暗管,生产废水通过这隐藏在墙角的塑料管被排入厂区集污井,再通过村污水总管排向市政管网,每天的废水排放量约为0.5吨。
经监测,该厂外排水化学需氧量为372mg/L,超过废水排放标准。
-查处:
该加工厂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义乌市环保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2.7万元。同时,依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当事人楼某某被处行政拘留五天。
【案例五】
擅自启封生产、
非法收集处置危险物质
5月12日,义乌市环保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苏溪镇某废桶加工厂污染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展开调查,检查发现该厂未经环保审批,也未建成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废桶内残留物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影响周边环境。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书,并对生产现场实施查封。后经鉴定,废桶及废桶内残留物部分为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物质。
5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该厂时,却发现生产设备以及大门上的封条已被损毁,工厂正在私自启封生产。
-查处:
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义乌市环保局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2.6万元。
目前,当事人因擅自损毁封条及非法收购、处置危废,已被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正在全力抓捕当中。
【案例六】
染色废水违法直排
接群众举报,义乌市环保局于6月4日检查了后宅街道某染色加工厂。据核实,该加工厂无营业执照,未经环保审批,也无配套建设环保处理设施。同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染色工序产生的废水排入集水槽内通过软管经PVC下水道排入一楼化粪池后,与厂内其他生活污水汇集流入村污水管网。
执法人员随即采集该厂外排水水样,经监测,该水样色度64倍,化学需氧量为752mg/L,氨氮浓度为35mg/L,都超过标准排放限值。
-查处:
该厂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义乌市环保局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2.7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该案已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经营者张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七】
重金属超标排放
6月5日,义乌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过程中,发现福田街道某饰品有限公司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投产。该公司主要从事铜饰品和锌合金饰品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铁皮管在楼顶过水后排放,铜饰品清洗产生的废水通过PV管流入一楼窨井,再经厂内污水管从物华路窨井流入园区污水管道,每天清洗废水约为0.5吨。
经监测,其一楼窨井口外排水总铜浓度为3.74mg/L,总锌浓度为6.71 mg/L,分别达排放标准的7.48倍和3.36倍,总铬浓度为0.042 mg/L;进污水总管窨井口外排水总铜浓度为2.08 mg/L,总锌浓度为5.87 mg/L,分别达排放标准的4.16倍、2.94倍,总铬浓度为0.166mg/L。
-查处:
现场,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工厂停止生产。该厂废水样品中含有“两高司法解释”中的有毒重金属铬和国务院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的重点防控重金属污染物铜和锌。该案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现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