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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超过“三包”时间 诉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发布时间: 2015-07-06 10:32:11 来源: 浙中新报 作者: 王旭航 盛金兔

  近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稠城市场监管所接到3起申诉案件。虽然各有诉求,但原因相似,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三包”时间或接受服务的法定时间,因此不但使双方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而且原本合理合法的诉求也失去了法律效力。

  【案例一】

  鞋子严重褪色

  但超过可调换时间

  王先生是义乌佛堂王宅人。5月2日,他在义乌世纪商城的芭尔曼休闲鞋专卖店,以36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双男式休闲鞋。6月5日鞋子洗涤后出现严重褪色。3天后,他拨打12315投诉,要求店家调换一双新鞋。

  稠城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后,经过与王先生电话联系核实发现,其诉求有两点无法得到国家“三包”规定的支持,一是据王先生口头陈述,其购鞋发票已遗失;二是超过鞋类“三包”时间。王先生买的鞋子已有1个多月,明显超过国家规定15天可以调换的法定时间。

  店家明确表示,只要在“三包”规定时间内,鞋子有质量问题的,肯定无条件同意消费者诉求。对此,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王先生的申诉决定终止调解。

  【案例二】

  婚纱照付清全款

  花两年都没拍完

  常女士是江西上饶人。2013年5月12日,常女士和丈夫来到义乌宾王商贸区某婚纱影楼预约拍婚纱照。常女士当场付清6299元的拍摄费用,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拍摄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时间为一年。另外,常女士必须在约定的一年内拍完3次写真,选择内景和外景两个套餐,共分7次拍摄完成。

  今年4月20日,常女士无意间将拍摄的写真照片拿出来给女友们欣赏,谁知这三组写真照片,女友们看后都说不好。之后,常女士多次找到影楼要求重拍,店家也同意了常女士的要求,结果重拍3次后她仍不满意。对此,常女士要求影楼全额退还6299元拍摄服务费。

  影楼一名姓王的经理表示,其一,常女士与前老板签订的拍摄协议已过期;其二,与常女士存在合约关系的前老板已不再营业,现老板为留住老客,同意再拍,但退款不可以,因为常女士拍摄的费用是付给前老板的。双方交涉没有结果,常女士拨打电话求助。

  稠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解后,经网上核查发现,与常女士签订婚纱拍摄协议的影楼法人代表成某已于去年1月7日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其经营主体已不存在,此后又有两个经营主体先后在此从事婚纱摄影服务,而现在这家影楼是2015年1月初开业的。

  工作人员表示,常女士与原影楼签订的拍摄协议为1年,常女士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时拍摄完毕,而常女士超过约定的时间才去拍摄,明显违约。同时,常女士提出申诉时,影楼已经更换了多个经营主体,由于常女士的诉求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有效维权时间,且无法找到与其签约的原经营主体,而现法人代表又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调解最终没有达成协议。

  【案例三】

  规定6个月包换电瓶

  用了两年多才要换

  家住义乌北苑街道下里角塘村的朱先生,2013年3月2日以230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今年5月21日,朱先生发现电动自行车的电瓶无法充电,便多次找到店家,要求调换一组新电瓶,而店家以超过“三包”为由,拒绝他的诉求。

  稠城市场监管所了解到,朱先生陈述其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店家承诺电瓶“三包”1年,但在购买后1年内电瓶没有出过故障,直到今年5月21日才发现电瓶无法充电。朱先生表示,在这2年多时间里,这辆电动自行车的电瓶没修过,店家应该给电瓶起码“三包”一次。

  工作人员将朱先生的诉求转告了车行老板。对方表示,他当初确实作过电动自行车电瓶“三包”1年的承诺,但这个承诺是有区别的,因为国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电瓶“三包”期为6个月,而1年内“三包”是换一组旧电瓶翻新的维护电瓶。即使他承诺过电瓶“三包”1年,但朱先生的电瓶已用了2年多,已明显超过国家规定的“三包”时间,因此朱先生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此,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维权必须记住“三包”时间,同时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或在双方书面约定的时间内提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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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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