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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品区块再扩容!国际商贸城一区东扩市场招商报名通告出炉

发布时间: 2015-09-06 15:52:37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丁傲

  中国义乌网9月6日讯(记者 丁傲)今天,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发布国际商贸城一区东扩市场招商报名通告,这标志着此前备受关注的一区东扩市场招商报名工作正式展开。

  在此次发布的招商报名通告里,此前受到众多商户瞩目的问题都得到了详细的阐释。中国义乌网记者看到,招商对象分为原国际商贸城一区市场的商位承租户和市场外经营户两大类,均为经营饰品行业及饰品配件行业的商户,公告对上述两类招商对象的选取范围做了详细的地理划分,并对申报条件、须带资料等做了规定。

  据悉,经过多年发展,国际商贸城一区市场部分区域的商位明显超过设计负荷能力。一区市场所经营的行业生意火爆,商位供应严重不足,租金涨幅较快,增加了商户的市场经营成本,不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因此,一区东扩工程是缓解商位紧缺局面,促进市场有序发展的客观需要。

  另外,一区市场东扩工程,有利于提高本区域的交易功能,也有助于改善本区域的停车问题,对城市功能提升助力明显。可以预见,一区东扩的完成,能极大促进饰品及饰品配件行业区块的升级和有序发展,为一区市场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附:

关于国际商贸城一区东扩市场招商报名的通告

(第1号)

  经研究,现将国际商贸城一区东扩市场招商报名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象与范围

  在划定区域范围内经营饰品行业、饰品配件行业,符合招商条件的对象。

  (一)市场内商位承租户

  (指从市场商位使用权人转租商位经营的经营户)。

  一区市场内经营饰品行业、饰品配件行业划定区域范围:

  1.饰品行业区域:

  (1)主体市场的二楼;

  (2)主体市场的四楼实际经营饰品行业的区域;

  (3)东辅房的一楼、二楼、三楼实际经营饰品行业的区域。

  2.饰品配件行业区域:

  (1)主体市场三楼的E区;

  (2)主体市场的四楼实际经营饰品配件行业的区域;

  (3)东辅房的一楼、二楼、三楼实际经营饰品配件行业的区域。

  (二)市场外经营户

  市场外经营饰品行业、饰品配件行业划定区域范围:

  1.兴中小区:稠州北路东侧—城北路南侧—江滨北路西侧—宗泽路北侧合围区域(不含金福源)。

  2.长春区域:长春街(工人北路东侧—商城大道南侧—稠州北路西侧—城北路北侧合围区域);长春二区1幢至57幢。

  3.福田二区:1幢至87幢。

  4.工人北路:875号至905号、939号至943号。

  5.财富大厦A座:负一楼、一楼、二楼。

  6.篁园新村、春江路、黄山街:篁园新村(春江路东侧—篁园路南侧—江滨中路西侧—下车门路北侧合围区域);黄山街(篁园路南侧—下车门路北侧区间路段);春江路1号至88号(篁园路南侧—下车门路北侧区间路段)。

  7.金福源:一楼的A区、B区、C区;二楼的A区;四楼的A区。

  二、行业分类及申报认定

  1.行业类别划分为饰品行业、饰品配件行业。

  2.行业类别申报认定。在确定的行业类别区域范围内经营饰品行业、饰品配件行业的,由市场内商位承租户或市场外经营户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申报认定。

  三、招商报名条件

  (一)市场内商位承租户(无生产企业)

  2014年6月30日前(含)承租商位;能出具2014年度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电信宽带缴费依据或义乌购实名认证依据,且正常经营至今的承租户。

  (二)市场内商位承租户(有生产企业)

  2014年6月30日前(含)承租商位;能出具2014年度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电信宽带缴费依据或义乌购实名认证依据,且正常经营至今的承租户。该承租户于2014年6月30日前(含)在金华市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纳税,从事与申报行业一致的饰品行业或饰品配件行业正常生产至今。

  (三)市场外经营户(无生产企业)

  2010年5月24日前(含)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能出具2013年7月份至2015年6月份税款所属期正常缴纳税款的纳税依据(以下简称纳税依据),月均缴纳税收、社保费、水利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月均税费)1000元(含)以上且正常经营至今的经营户。

  2010年5月25日(含)至2014年6月30日(含)期间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能出具2014年7月份至2015年6月份税款所属期正常缴纳税款的纳税依据(以下简称纳税依据),月均缴纳税收、社保费、水利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月均税费)1500元(含)以上且正常经营至今的经营户。

  (四)市场外经营户(有生产企业)

  2010年5月24日前(含)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能出具2013年7月份至2015年6月份税款所属期正常缴纳税款的纳税依据(以下简称纳税依据),月均缴纳税收、社保费、水利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月均税费)1000元(含)以上。该经营户于2014年6月30日前(含)在金华市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纳税,从事与申报行业一致的饰品行业或饰品配件行业正常生产至今。

  2010年5月25日(含)至2014年6月30日(含)期间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能出具2014年7月份至2015年6月份税款所属期正常缴纳税款的纳税依据(以下简称纳税依据),月均缴纳税收、社保费、水利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月均税费)1500元(含)以上。该经营户于2014年6月30日前(含)在金华市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纳税,从事与申报行业一致的饰品行业或饰品配件行业正常生产至今。

  四、须带资料

  (一)市场内商位承租户(无生产企业)

  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承租商位2014年度电信宽带缴费依据(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盖章)或义乌购实名认证依据(需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盖章)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含2014年度前)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二)市场内商位承租户(有生产企业)

  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承租商位2014年度电信宽带缴费依据(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盖章)或义乌购实名认证依据(需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盖章)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含2014年度前)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所属期金华市内生产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三)市场外经营户(无生产企业)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对应月份所属期正常纳税依据,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四)市场外经营户(有生产企业)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对应月份所属期正常纳税依据,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所属期金华市内生产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五、其它规定

  1.已取得(曾取得)国际商贸城一区市场饰品行业、饰品配件行业商位使用权(市场化受让、拍卖取得的除外)的市场内商位承租户(含配偶)或市场外经营户(含配偶),不享有本次招商资格。

  2.上述须带资料中:金华市内从事饰品行业或饰品配件行业生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申报对象应为本人及配偶或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

  3.市场外经营户或市场内主体市场四楼(东辅房)商位承租户符合饰品行业、饰品配件行业两个行业类别申报认定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一申报;申报认定后不得更改。

  4.市场外经营户工商营业执照地址除财富大厦的负一楼、二楼,金福源的二楼、四楼外,其他区域范围均为一楼。

  5.因工商营业执照发生变更、换照或遗失等情况的,应提交工商在册证明或变更记录。

  6.本次招商报名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相关招商报名内容在《义乌商报》中公示,其他详细申报信息可在义乌购官网(yiwugou.com)上查询。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招商资格。

  7.申报人本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申报的,须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书需由委托人签章,受托人须当场填写委托真实有效的保证书,提交受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反映问题应依法有序。不得有煽动、串联、违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闹访滋事等违法行为;若有影响本次招商报名工作正常进行,经有关部门通报或查处的,取消本次招商资格。

  9.符合本次招商报名的申报人,在本通告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招商报名手续,视为主动放弃本次招商资格。

  六、时间和地点

  1.时间:9月10日-9月13日、9月15日-9月20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1)市场内商位承租户

  9月10日:主体市场的二楼3001-3700号商位

  9月11日:主体市场的二楼3701-4700号商位

  9月12日:主体市场的二楼4701-5700号商位

  9月13日:主体市场的二楼5701-6000号商位;主体市场三楼的E区;主体市场的四楼;东辅房的一楼、二楼、三楼。

  (2)市场外经营户

  9月15日:兴中小区的1幢至11幢

  9月16日:兴中小区的12幢至20幢

  9月17日:兴中小区的21幢至32幢

  9月18日:福田二区的1幢至87幢;财富大厦A座的负一楼、一楼、二楼。

  9月19日:长春区域的划定区域范围

  9月20日:金福源一楼的A区、B区、C区,二楼的A区,四楼的A区;工人北路、春江路、黄山街和篁园新村的划定区域范围。

  2.地点:梅湖国际会展中心D馆(下王路广电路口)。

  七、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85415207 85415208

  投诉电话:85415210

  咨询、投诉地点:梅湖国际会展中心东馆

  本通告由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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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祝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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