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上午,义乌稠江街道上崇山村的王先生,早早地来到义乌稠城市场监管所,要求对1月4日已达成协议的消费纠纷再次进行调解。工作人员觉得奇怪:既然调解已达成协议,为什么267天后还要进行调解?
去年9月29日,王先生在宾王路电脑城二楼某店花3700元钱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1个多月后,王先生觉得电脑屏幕尺寸太小,店家同意给他更换一台价值3650元同品牌的笔记本电脑。去年12月31日,王先生又以这台电脑启动速度非常慢为由,要求店家退货,但遭到店家当场拒绝。
今年1月4日下午,王先生找到稠城市场监管所投诉,当时经过核实,王先生提出退换的诉求已超过国家规定可以退换的“三包”时间。后经协商调解,店家同意王先生到店内任意选择一台新电脑,价格多退少补,双方都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但调解协议达成当天,王先生并未去调换电脑,也没有履行有关调换手续。
第二天下午,电脑店负责人专门给王先生打电话,要求他尽快去调换电脑,但王先生以生意繁忙为由没有前去调换。此后,店家每隔两天就给王先生打电话,而王先生总是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
今年3月20日,店家再次打电话督促王先生尽快去调换电脑,同时告知王先生,电脑作为电子产品,更新换代很快,因此限定其3月底前去办理调换手续,否则店家不再给予调换。接到店家的催促电话后,王先生仍然没有前去调换,也没有回电作出解释。此后,店家也没有再给王先生打过电话。
8月27日,王先生在没有和店家事前联系的情况下,来到电脑店要求调换一台新笔记本电脑。对于王先生的突然到访,店家负责人当场拒绝。原因是由于电子产品更新较快,王先生放在店内的电脑,现已成为老款,整个城区这种款式的电脑早已停止销售,而放在店内要求调换的这台电脑,店家已修好,可以正常使用。王先生坚决要求店家兑现8个月前的调解承诺,给予调换一台新电脑,店家则责怪王先生在调解后没有及时去调换,这完全是他的责任。在调换新电脑问题上,双方互不相让。8月31日上午,王先生再次找到稠城市场监管所,要求重新组织调解。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已组织过一次调解的消费纠纷,无论是达成调解协议,还是调解不成,都不再进行第二次调解。由于王先生的诉求比较特殊,本着双方自愿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再次召集双方调解。
工作人员表示,在这起消费纠纷中,存在过错的一方是消费者王先生。因为这起消费纠纷,原先已于1月4日达成调解协议,王先生应及时到店家办理电脑的调换手续,但他迟迟没有去找店家调换。经工作人员多次与店家协商沟通,最终双方第二次达成协议,由店家给王先生免费更换一个价值600元的硬盘一个,王先生原来放在店内的电脑不予调换。同时店家还约定,王先生必须在调解当日去店家履行调解协议,逾期店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