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9月14日讯(记者 贾依涵)近日,义乌某司法鉴定所接到这样一件关于民间借贷的笔迹鉴定案子。
据原告黄先生所述,在2011年6月,被告黄女士向同村的原告黄先生以3分利息借款1万元。当时黄先生法律意识淡薄,代笔写下了借条,并在借款人处替黄女士签下名字。
如今黄先生拿着借条向黄女士催还借款,黄女士辩称自己未向黄先生借过钱,黄先生索要未果,遂将黄女士告上法庭。黄女士因对借条的真实性有异议,提出到鉴定所做笔迹鉴定。
在长达半个月的采样取证、反复研究后,鉴定师确定此张借条和借款人签名的确不是出自黄女士之手。此鉴定结果一出,相信上了法庭对原告也是不利的。
中国义乌网记者来到黄女士所居住的村子,村民告诉记者,黄女士向村子里许多人都借过钱,很多借条都是让对方代写,事后都谎称从未借过钱,因为涉及数额不大,村民们也就此作罢。
日常生活中,因为亲友间的借款之事时有发生,虽说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无。广大群众在书写借条时应慎之又慎,千万不能代人签字,并且最好保留相关的取款、汇款凭证,作为借条的佐证,从而保证自身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