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自3月份实施以来,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家暴的一大障碍。对此,新《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必须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曾遭遇家暴的家庭成员如何更好维权?昨日记者在采访时,市司法局公管科提供了部分反家暴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鼓励家暴受害人大胆说“不”。
6岁女孩遭家暴身亡生母被判刑
【案例】2015年3月1日凌晨,稠江街道贝村路一间出租房内,一名6岁女孩遭受生母殴打,送到医院时已遍体鳞伤,头部受伤,肿得厉害,嘴角还流着血,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据了解,这位妈妈殴打女儿的全过程断断续续达三四个小时,这期间,孩子有顶嘴行为,说了些过激的话。“她说是奶奶说的,妈妈不好,要爸爸再找一个新妈妈。她还说了不要妈妈肚子里的弟弟之类的话。”事后这位妈妈向民警表示,这些话深深刺痛了她,就这样,她对孩子揪耳朵、打耳光、拍打头部,还用数据线抽打,后来又使劲拳打脚踢,最终导致孩子重伤身亡。
律师观点:本案中,家暴行为造成的最终结果是家破人亡。事实上,父母与子女血脉相连,孩子来到这世界上也是一种缘分。今生今世相遇了,便有了一世的纠缠,一世不够,至死还得牵挂。孩子第一次学走路向你伸出胖乎乎的小手时,第一次叫爸爸妈妈时,父母内心的幸福感无与伦比。有时候,小孩笑了,父母也会流着眼泪跟着笑,小孩哭了,父母也会纠结得心疼。请把最好的爱留给孩子吧,千万别伤害他们,珍惜上天赐予的这份缘分。
女孩遭同居男友殴打可申请法院责令男方搬离
【案例】今年3月初,居住在北苑的青年女子李丽(化名)向法律援助中心维权律师咨询,她与男朋友张强(化名)同居后,常常遭张强殴打,却不知道怎么保护自己。
据悉,张强与李丽同居的是李丽租住的房屋。张强酗酒后经常殴打李丽。李丽向张强提出分手,但张强以杀死李丽家人相威胁,拒绝分手。
律师观点:张强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李丽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责令张强搬离李丽的租房,并保护李丽家人,使其不受人身伤害。如张强拒不搬离,可能会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被家长殴打老师应及时报警
【案例】在义乌某小学读五年级的小明(化名),身上不时出现青一块紫一块的状况。班主任老师向小明的家长了解情况时,小明的父亲说孩子的伤就是他打的。
律师观点: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如果学校老师、医院医生、居委会、村委会以及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孩子、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家庭暴力,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没有及时报案,导致受害人受到更严重的伤害,应当负报案责任的人要受到本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的处分。
监护人对孩子施暴可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案例】不久前,义乌一位老师向市法律援助中心反映,他们学校的学生小刚(化名)在父母离异后,和父亲、继母一起生活。继母嫌小刚淘气,经常殴打小刚。
律师观点: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小刚的生母可以在了解情况后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小刚的父亲和继母对小刚的监护资格,指定自己为小刚的监护人,还可要求小刚的父亲和继母继续承担小刚的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