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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出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四类家属将优先安置

发布时间: 2016-04-21 09:15:48 来源: 浙中新报 作者: 王志坚

  记者昨天从义乌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义乌市府办近日出台的《义乌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推出了一揽子关于驻义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利好政策。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其就业安置理应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据新成立的义乌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安置对象为符合部队随军条件,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随军手续且已取得义乌市户籍的驻义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根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下列四类家属将作为重点安置对象,予以优先安置: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军人的随军家属;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的军人随军家属。

  有关负责人称,如果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此次安置范围:现工作单位在义乌市范围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在试用期的;人员录用及流动程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虚假材料或档案材料不全的;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或受过刑事处罚的;患精神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医疗期未满或因其他健康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在原单位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已安置过1次再次申请安置的,或安置后被辞退或辞职的;其他不宜安置的情形。

  据了解,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公务员转任相关规定,实行计划安置;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由当地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直接考核聘用;随军前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需经组织人社部门认定),根据专业对口、单位类似原则,结合学历、专业等实际情况,实行直接考核安置。

  实施细则提出,对随军6个月内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由义乌市人力社保部门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费(不能与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生活补贴费由义乌市财政列支,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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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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