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下午,义乌法院正在审理一起“醉驾”案件
中国义乌网4月28日讯(记者 蒋守洋)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开始实施,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昨天下午,义乌市人民法院专门召开“醉驾”入刑五周年情况通报会,通报了五年来义乌法院危险驾驶罪案件审理情况。
五年:法院判刑1322人警方查处11930起
自2011年5月1日以来,义乌法院已对1322名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平均每年多达260余人,犯罪人数居高且呈连年上升趋势。2012年审结240件,去年这个数字已经上升到316件,而今年以来已审结“醉驾”案131件。
另据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数据显示,2011年5月以来,义乌警方共查处各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11930起,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100多本。仅去年一年,义乌警方查处的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就达到了3286起,今年以来“酒驾”被查的有1477起。
数据:七成经商八成事故九成青年98%男性
在通报会上,有几组数据引起中国义乌网记者注意:在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初高中文化的占66%,在义乌经商的占71%。在所有“醉驾”案中,80%以上的人因为醉酒驾车发生了事故,这个数据还不包括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处罚的人员。
另外,非义乌籍占83%,其中外国人11件11人;20-45岁的青年占87%。从醉驾者驾驶车辆看,汽车占75%,摩托车占16%,被抓的“二轮”大多无牌无证。而从性别看,男性醉驾被告人达到了98%。
义乌法院负责人介绍,义乌法院在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中也保持了很低的缓刑适用率,到目前为止仅172人被宣告缓刑。
注意:这些容易被忽略的“醉驾”解读
对于“醉驾”行为,很多人的认识还不清晰,对于部分法律解读也不了解,因此很多市民也对“醉驾”行为的认识有盲区。
义乌法院的相关负责人在通报会上对部分法条内容也做了重点解读。
这里的“道路”,除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道路”的定义,这些也都算做“道路”: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亦属醉驾的“道路”范畴。
这里的“机动车”,除各类汽车外,既包括两轮、三轮摩托车,也包括一般轻便摩托车、燃油助力车、以及超标电动车。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形,如造成事故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事故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逃避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等8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