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9月23日讯(通讯员 胡迪)人行道与道路原本有个优雅的落差,亦是行人与机动车之间的安全距离。然而一些商家为了自己的利益,偏偏要为它们搭上一座“桥梁”,为小利而弃大义。
9月22日,义乌市执法局城西大队巡查至工业园区时发现某企业正在企业外浇筑路肩,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执法队员立即对其发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9月23日,当执法队员再次巡查至该企业时发现并未按要求整改,执法队员立即组织力量对新浇筑的的路肩进行拆除清理。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对违反规定当事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