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11月18日讯(义乌商报通讯员 郭方红 记者 林晓燕)从市医保处获悉,我市2016医疗年度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报、评估工作将于本月21日正式启动,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在本月21日—30日期间报名。
为了规范申报流程,此次申报采用网络报名形式展开,有申报意愿的零售药店可及时登录市人社局官网报名,市医保处不受理现场报名。
据悉,以往医保定点单位由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在2015年末下发的《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这项简政放权举措对医保“两定”单位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将“两定”单位协议化管理推向前台。
“无论是参保群众还是药店经营者,都对此次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十分关注。”市医保处负责人说,“省里出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后,我市也出台了《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此次申报和评估将按这个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市医保处工作人员就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相关问题作出解读。
与之前的医保定点资格行政审批相比,目前要实施的协议管理有什么新特点?
从实施主体看,协议管理后将在市人力社保局的指导下,由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处实施。总体上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原则,打破按行政区域核定定点零售药店数量的限制,营造市场竞争氛围。符合协议管理基本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向市医保处申请,市医保处将召集由人力社保、市场监管、卫生、财政、发改等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及医保专家、参保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进行第三方评估,评估通过后纳入医保协议管理,使协议管理更加公平、公正、公开。
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定点单位是否长期有效?
与以前的定点管理相比,今后的医保协议管理将更加注重运行“能进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市医保处将按照“平等沟通、协商谈判”的原则,采用一年一签的方式与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将对医保管理不规范的协议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协议,违规行为严重的,将解除服务协议。
申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需具备哪些条件?
此次申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除满足基本条件以外,更注重零售药店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在申报条件设置上,严格按《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需满足该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除了经营证照齐全、有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符合资质、管理规范等基本要求以外,还需具备“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上年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经营类信用等级评定为基本守信及以上”、“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并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等条件,主要目的是希望将社会责任感强、社会信誉好的零售药店纳入协议管理,也希望更多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成为市场环境中规范经营、诚信经营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