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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作业会“要命” 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是大隐患

发布时间: 2016-12-20 09:37:13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林晓燕 鲍斌

  中国义乌网12月20日讯(义乌商报记者 林晓燕 鲍斌)人们常说,事故猛于虎。其实,比事故更可怕的,是置安全生产于九霄云外、肆意违法违规操作而不自知。日前,市安委办筛选出我市近几年发生的建筑施工、触电、机械伤害等三起典型亡人事故进行解读,并由相关专家还原现场、剖析原因。

  建筑施工亡人事故

  【事故回放】2012年12月25日12时许,某建筑公司承接的某医院二期基坑土石方及支护工程工地,支护班组组长郭某安排喷锚班8人、钢筋班6人在基坑工作。15点30分左右,钢筋班有2人离开工作点去抬钢筋,钢筋班工作点还有黄某等四人在作业。15点40分左右基坑坑壁突然发生坍塌,黄某等三人顺利逃离,正在基坑梯子上作业的彭某因有掘进机阻挡无法及时逃离而被塌下石头砸中身体并与掘进机发生碰撞,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分析】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未按照喷锚网支护的要求深度和长度进行开挖,存在超挖现象;开挖出作业面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坡面支护作业,坑壁暴露时间超过12小时以上,导致坑壁发生坍塌。

  【专家点评】深基坑开挖是建筑施工过程中风险较大的一项工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方案的制定、施工作业过程中的监理都有一套严格规定。但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监理单位也未按照监理要求进行监理,最后导致事故发生。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律是,事故发生是偶然的,但偶然性的背后有其必然性。制定规章制度很重要,比制定规章制度更重要的是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如果规章制度丧失了原则性、丧失了权威性,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在这种混乱的管理下,不出事是偶然的,出事是必然的。

  机械伤害亡人事故

  【事故回放】2014年10月23日,我市某墙体材料厂由于生产需要,安排李某等6人上夜班。凌晨1时30分左右,同班作业的刘某发现李某不见,经找寻发现其蜷缩在卷扬机下面的坑道内,已死亡。

  【原因分析】李某在操作卷扬机时,衣物被卷扬机卷入后导致身体一同被卷入,从而坠落下部坑道内。

  【专家点评】员工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工作服,相互作业点必须在视线范围内,万一有意外情况可以相互救援。在以往的安全检查中,员工赤膊、穿背心拖鞋、女工长发等未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工作帽的情况时有发生,检查人员向企业主、员工要求当场整改时,其第一反应大都是不以为然,认为在小题大做,殊不知祸患常积于忽微,等到事故发生了才追悔莫及。

  触电亡人事故

  【事故回放】2014年9月26日上午8时许,某公司的空调风机出现故障。接通知后,电工赵某等三人前去维修。在维修过程中,赵某触电从移动脚手架上摔下来,接警赶来的120救护车把赵某送到市某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事故原因】电工赵某作业时未切断电源,带电作业,未戴绝缘手套,未穿绝缘鞋,作业时所站的移动脚手架是金属脚手架而不是绝缘梯。该电气系统未设计、安装漏电保护器。

  【专家点评】电气安装维修作业是专业性很高、也是危险性很大的作业,国家要求持证上岗作业,并对作业时系统停电、工作服的材质、穿戴、工器具的选择使用都有严格规定。无论技术多精、装备多好,都不能沾沾自喜、自以为是,更不能我行我素,都必须心怀敬畏、心系责任,强化管理,强化教育,把安全生产执行力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前沿、最基层。

  反观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如果当事人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就不会导致悲剧的发生。种种事实表明,很多安全事故都是由于从业人员在平常的作业过程中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引起的。

  所以说,安全生产工作中,任何细节都不可忽视。从业人员一定要加强自我防护意识,而相关的监管人员务必要秉着“宁听骂声,也不愿意听到哭声”的原则,在施工作业现场坚决制止违章作业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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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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