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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货品、扣证、追究刑责 义乌严打非法烟花爆竹销售行为

发布时间: 2017-01-23 10:00:43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林晓燕

  中国义乌网1月23日讯(义乌商报记者 林晓燕)日前从市安监局获悉,佛堂镇的一家烟花爆竹零售店因销售从武义流入的烟花爆竹被相关部门查处。“这是超范围经营,属于非法违法行为。”

  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该零售店有经营许可证的,除了没收属超范围经营的货品外,还要被扣证;如果该零售店属无证经营的,除了没收货品外,还要被处以罚款。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超范围经营的量达到一定数额,涉事经营者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缩量严管:全市烟花爆竹专项大整治

  2016年12月29日,市安委办下发通知,决定从即日起至2月28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本次整治行动的重点有三个:打击非法经营和许可证已撤销或到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排查治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单位安全隐患,确保规范经营;严格督促落实烟花爆竹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和报告制度。整治期间,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安监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一旦查获,有关经营者必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据了解,从去年开始,市安监局本着缩量严管的原则,将原有的303家烟花爆竹零售店缩减为101家。其中,91家为长期证、10家为临时证,批发经营许可证两家。据不完全统计,去年该局累计检查烟花爆竹销售点401家次,发现隐患134条,整改完成134条。

  打非治违:“铤而走险”将严惩

  从现行的《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中了解到,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除了零售经营者违法行为外,《办法》还对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处置规定进行明确:“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场所的,未重新申办许可证的,或未持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许可证的),处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上个月,市安监部门接到举报称:国际商贸城有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获悉该情况后,多部门开展地毯式检查,终于发现相关经营者。经核实后,除对该经营者开展严肃的批评教育外,还给予罚款2万元、没收非法所得3000元的处罚。

  “五统一”:零售店需具备相关条件

  市安监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金华市有关文件要求,烟花爆竹零售店需具备以下布点条件,并做到规范经营———

  凡是禁燃放的地区,一律采取禁售,不得布设零售店。

  有限禁燃放的城区,不得设置长期零售店。设临时零售店,数量要严格控制,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有效期不得超过1个月。

  农村零售店:(1)必须符合专店销售要求;(2)必须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应经有资质机构出具符合安全条件结论意见书。

  零售店与批发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与此同时,烟花爆竹零售店还必须做到“五统一”:统一一对一进货渠道;统一证照、制度、规程上墙;统一进销记录台账,确保店面存放量不超过核定数量;统一店面招牌、标识标语及警戒线;统一建立应急救援措施,配备消防器材,摆放位置要醒目易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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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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