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自江西省万年县的凌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到婚介公司征婚,向婚介交了婚介费,婚介公司却安排不符合书面约定的相亲对象,凌先生觉得被婚介忽悠了,要求婚介终止服务合同,退还婚介服务费,但是婚介公司却以已经给凌先生提供服务为由,拒绝退费,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在义乌打工10多年,他想有个家
今年32岁的凌先生20岁就到义乌打工,现在已经10多年了,先后在义乌市北苑工业区某饰品厂打过工,给跑腿公司做过外卖,后在义乌三挺路夜市摆过地摊。随着年龄的增长,凌先生也想到了个人的婚姻问题,但是由于凌先生所在的农村是经济条件欠发达地区,本地女青年都外出打工,外地女青年普遍要求男方城里有房,家里有车,过高的要求使凌先生仍然单身,他的父母也多次催促,希望在有生之年抱孙子。
去年春节回家,凌先生为了不让父母失望,花了3000元租了一个女友回家过年。今年凌先生想通过婚介公司的介绍,尽快能找到心仪的对象,自己可以风风光光回家过年。今年8月1日,凌先生听朋友介绍说,在义乌市稠州北路有一家婚介公司,征婚对象的牵手成功率较高,凌先生便找到了这家婚介公司。经过初步了解后,凌先生进行了会员登记,并填写征婚登记表。
凌先生在征婚登记表上明确应征对象年龄不得超过32周岁,未婚,身体健康,离异不带小孩也可以,对身材学历体重没有要求。此后,凌先生还向该婚介公司交纳了1600元的婚介费,婚介公司还和凌先生签订了一份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婚介向凌先生提供服务的时间为1年,婚介按合同约定向凌先生推荐介绍符合征婚条件的相亲对象,每半月不少于1人。相亲成功,凌先生再付婚介服务费1600元。
相亲对象不符合要求,他很生气
8月4日,婚介公司给凌先生打来电话,说有个相亲对象,年龄只有26岁,皮肤白、身材好,比较符合凌某的征婚条件,要求凌先生当天晚上6点在义乌江滨公园与相亲对象约会,婚介公司还告知了相亲对象的联系电话。获此消息,凌先生异常兴奋,当天晚上吃过晚饭,经过一番打扮,按时来到江滨公园。电话联系后,一名中年妇女带着一个大概25岁左右的女孩来到了凌先生身边。该中年妇女称,这个女孩是她的侄女,凌先生如有意向,就和她的侄女好好谈谈,她有事先离开。
中年妇女离开后,凌先生就直接过去和这个女孩打招呼,谁知女孩递给了凌先生一张字条,字条内女孩对年龄身高职业作了介绍,并称自己是一个先天性聋哑人。凌先生看完字条后,一下子头都发昏了,女孩见凌先生不开口,就指指自己的胸部,又摸摸自己的肚皮,然后摇摇手。凌先生不懂哑语,以为指胸部摸肚皮摇摇手是不能怀孕生孩子。由于无法用口头语言交流沟通,凌先生只得竖起大拇指,笑着向女孩告别。
8月5日上午,凌先生十分生气,给婚介公司打电话,责问为什么不按征婚登记表约定的征婚条件安排相亲对象?质疑安排的相亲哑巴是否“婚托”。对此婚介的刘经理向凌先生表示了歉意,并向凌某承诺下次介绍一个让凌某心动满意的女生。8月11日,婚介公司的刘经理又给凌先生打来电话,说这次介绍的相亲对象,人不但漂亮而且聪明贤慧,要求凌先生在当天晚上6点半在义乌市区绣湖公园边与相亲对象见面,同时告诉了相亲对象的联系电话。
这一次凌先生很高兴,早早地吃过晚饭,按时赶到了绣湖公园,而女方相亲对象到晚上8点左右才到。凌先生在公园边通过路边昏暗的灯光,看到这个相亲对象似一个中年妇女,她见到凌某后,首先作了一番自我介绍,称其是河南人,今年38岁,离异带有两个小孩,一个上小学,一个上初中,现在老家读书。凌先生听完女方介绍后,当场告知女方有两点不合适,一是有两个小孩,二是年龄差距太大。此后,凌先生作了一番自我介绍,双方谈了不到5分钟就各自离开。
他觉得被忽悠,投诉婚介公司
经历了两次相亲,凌先生感觉被婚介公司忽悠了。8月12日上午,憋了一肚子火的凌先生赶到婚介公司讨说法,要求终止婚介服务合同,退还1600元婚介服务费。对于凌先生的质疑和诉求,婚介公司的刘经理却另有一番说法。最终在有关部门调解下,退还了部分费用。
调解结果
刘经理表示,婚介公司在为凌先生提供的婚介服务过程中,已经尽了责任和义务,婚介公司没有任何过错的,也没有违约,因此退还婚介费是绝对不可能的。在退费问题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协商最终没有任何结果。此后,凌某又多次到婚介公司协商退费,均遭到拒绝。8月21日上午,凌先生找到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稠城市场监管所,投诉了这家婚介公司,并请市场监管部门助其维权。
执法人员立即召集双方展开调解。在现场,凌某提供了在婚介公司的交费收据和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并陈述了情况经过,当场提出了退费诉求。对于退费诉求,婚介公司坚决不同意退费。执法人员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解后认为,在凌先生和婚介公司发生的婚介服务合同纠纷中,虽然婚介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没有按照征婚人约定的征婚条件和征婚标准,两次安排的相亲对象都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且提供的服务也明显存在瑕疵,已构成合同违约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婚介公司安排不符合约定的相亲对象介绍给凌先生,婚介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婚介公司违约在先,而凌先生已对该婚介失去信任,凌先生提出终止婚介服务合同,退还婚介服务费,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最终,婚介公司的刘经理同意退还婚介服务费,但是刘经理表示,公司确实为凌某提供过两次服务,应当适当扣除相关费用。经过协商,凌先生同意扣除先期服务费600元,剩余1000元当场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