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义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的十条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科研机构对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单位主管部门对其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无需审批备案。科研机构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科研机构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奖励;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奖励;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五年内,可以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奖励。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