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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交通费之“可为”“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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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为”规定——

  公务交通补贴: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每人每月65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500元,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

  市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金华市区(含市辖区),补贴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不再报销任何交通费用和公杂费,补贴区域外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到定额报销区域出差,应尽量通过公共交通出行,并可按定额报销标准补贴公务支出;前往省外地区出差,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凭票报销。

  单位公共交通费:行政单位和执法执勤单位的单位公共交通费按参改单位所有参改人员当年公务交通补贴总额的15%和10%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重要公务活动;接待上级部门和外省、市组织的来金重要公务活动;处置重大突发应急事件;承担机要通信保密任务;单位组织的统一集体教育活动;处级领导带队赴补贴区域外地区开展调研、专项检查等公务出行;定额报销区域开展公务活动的支出;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下公务出行。

  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经费:参改单位(正处级以上部门管理机构)按人员编制数25人(含)以下的,安排机要应急用车经费2万元,26人到50人(含)的,安排机要应急用车经费4万元,依此类推,合计不超过20万。其他参改单位按人员编制数,每人每年安排800元。

  2.“不可为”规定——

  不得擅自扩大单位公共交通费的开支范围,改变用途,也不得巧立名目转移经费开支渠道,或变相作为集体福利发放,不准用于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等。

  不得瞒报参改人员不在岗履行职务的情况,凡发生虚报冒领,不按规定领发、增发、减发、停发、扣发情况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业务主办人员负责追回冒领、多领金额。若因失职引起,从失职者公务交通补贴中足额扣回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摘自《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可为”“不可为”规范手册》)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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