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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一电商公司拖欠工资被罚

发布时间: 2018-12-15 16:26:38 来源: 浙中新报 作者: 王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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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义乌务工的虞某向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义乌一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2580元。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马上进行调查取证并协商解决。

  虞某说,他进入义乌这家电商公司从事美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前不久,他因在休假期间脚受伤,在家看病休养,随后口头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辞职,但该公司表示要到次月15日发放公司员工工资时才会结算他的工资,但虞某要求马上结算工资,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经查,虞某投诉的这家电商公司位于义乌苏溪镇义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是胡某。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通知胡某到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处理。原来,虞某与该电商公司当时是口头约定工资的,该公司称虞某工资是3500元/月,虞某则称自己第一个月工资是3500元,从第二个月起为4000元/月,双方在各自计算出工资后出现差距。经工作人员处理后,电商公司支付虞某工资2380元,虞某表示满意。

  “劳动者入职时,双方首先要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必须体现出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等重要信息。”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务工者,入职时别忘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相关的劳动合同条款,对于合同中相关的约定性义务也要了解清楚。除合同外另有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需要双方写到劳动合同中并需要双方签字盖章。劳动者欺诈入职、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均要受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如果是基于劳动者的欺诈行为,双方未能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两倍工资不应支持。

  该负责人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和第86条规定,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只能获得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其主张其他劳动权益一律不予支持;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本应享有的劳动权益。

  
编辑: 王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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