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份,义乌的杨大哥和几个亲朋好友总共10个人,一起报了去云南6天5晚的旅行团,每人只需支付1块钱团费。
不过这一趟下来,旅行社并没有履行合同内容,带朱先生等人去景点观光游玩,而是全程都在购物。杨先生等人前后一共花了40万。目前杨大哥已经将这件事投诉到了义乌旅游质监所,质检所已经介入调查。
新《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因此,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的协议本身就是违反《旅游法》的,是无效协议,所谓的1元团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现在的问题是,低价团为什么会“禁而不止”?这显然与监管不力有关,也与旅行社的违法成本过低有关。从以往案例来看,低价团一旦被查处,大都以导游被开除为收场,而对旅行社处罚并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