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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放烟花炸坏了耳朵 商家说,又不是我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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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几天冬至,义乌消费者黄先生买了烟花去上坟,结果炸坏了耳朵,向商家索赔,却遭到了拒绝。

  黄先生在义乌市场经营日用品生意。冬至前后,他在义乌福田街道的一家烟花店,买了150元的烟花上坟用。

  在坟前放烟花时,没想到火药横炸了出来,伤到了黄先生的耳朵。之后,他到医院治疗,花了医药费近1000元。

  黄先生认为,自己被炸伤是因为烟花质量有问题,因此商家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天他找到商家,提出了赔偿要求,却遭到了拒绝。商家认为,烟花不是自己生产的,与自己无关,要赔就找生产厂家。

  双方经过几天的交涉与沟通后无果。无奈,黄先生向辖区的福田市场监管所投诉,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5000元。

  根据相关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商家应该承担黄先生被烟花炸伤的相应责任。

  最后,商家答应赔偿给黄先生医药费1000元和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1000元,共计2000元,然后再向生产者追偿。

  
编辑: 何冬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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