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9月18日讯(记者 龚书弘 编辑 童晓)9月17日下午,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一起涉星巴克商标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来自全省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研讨会的全体与会人员旁听案件庭审。
据了解,永康一工贸公司制造仿冒的杯子,尽管每个杯子的利润不过两三元钱,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某某被义乌市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该公司股东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没收被告人应某某、胡某某的违法所得各四万元以及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判处该公司罚金二十二万元。
被告人应某某系被告单位永康市一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胡某某则系被告单位股东。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两人在未经星巴克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标注有“STARBUCKS”字样(注册证号为第841448号)或“双尾美人鱼木雕图案”(注册证号为第15579637号)的不锈钢保温杯、吸管杯。其中销售标注有“双尾美人鱼木雕图案”的吸管杯8982个,合计经营数额人民币220261元。今年3月7日,永康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民警在永康市一工贸有限公司查扣到价值人民币95990.6元的标注有“STARBUCKS”字样或“双尾美人鱼木雕图案”的不锈钢保温杯、吸管杯。经查,被扣保温杯、吸管杯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庭审期间,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义乌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另外,被告单位、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查扣的假冒产品中有部分系半成品,该部分行为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犯罪后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