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大妈同住一个小区,我们称呼他们为甲和乙。今年6月,两人相约参加旅行团去旅游。期间,甲发现自己的零钱少了50元,就怀疑是乙偷的,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便没有声张。旅游结束回到当地后,乙提出双方共同承担打车回家的费用。甲心生不满,便在双方共同的小区微信群里称乙是小偷,并说她生活作风不检点。乙将甲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甲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公开诽谤乙,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乙的社会评价。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令甲向乙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最后想要说的是,微信发言要谨慎,信口雌黄要不得。